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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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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在办理存单业务中应负何责任原告钱晓于2000年11月13□在被告某银行存款45000元,存期半年(自2000年11月13H至2001年5月12R),存款时钱晓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并设立了密码。2001年5月13H,存款到期后,原告持存单到被告银行支取存款吋,被告之该款已被挂失取走。另查,2000年11月底,原告的身份证丢失。2000年12月2日,有人在被告营业部持钱哓的身份证办理该笔存款的挂失,并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卬件,填写了挂失屮请书,输入密码无误后,被告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同年12月9日,该笔存款
2、除转存25000元定活两便存款外,剩余本息被全部取走,次FI,存入的25000元也被支取。本案在审理过程屮,被告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对挂失中请书和利息清单上“钱晓”的签名是否是原告所写进行笔迹鉴定。该院委托了安徽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结论为挂失申请书和利息清单上“钱晓”的签名不是原告所写。被告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确认挂失巾请书第二联中的“2001、12、2”及“钱晓”字迹系钱晓本人书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审判】在审理过程屮,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钱晓在被告某银
3、行营业部存款,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业务、切实保护储户合法权益的义务。被告在“他人”冒充原告挂失取款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有关手续,即,不是原告亲自办理挂失业务时,被告应当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明。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对上述情况没有详细审查,导致原告的存款被冒领,故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被告先后两次提出的笔迹鉴定,由于和互孑盾,且原告不子认可,均不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存款45000元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其身份证丢失后未能及吋声明
4、作废,及原告未有妥善保管存款密码,对造成的损失亦应负一•定责任,其要求赔偿利息、精神损失及公开赔理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子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办理存款手续后,丢失身份证未及时挂失,冃.“他人”是利用原告的密码和身份证办理挂失和提取现金的,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存款被冒领的损失,银行不应负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钱晓45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评析】钱晓将45000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钱晓享有对本金、利息的支付请求权,该银行负有支付本金、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5、《关于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蕎机构约定时间,办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1997年11月7H,屮国人民银行在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就办理挂失手续提出的有关问题吋,对该《若干规定》第37条作了专门解
6、释:“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巾请手续。挂失中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口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在本案小,最为关键的是银行能否证明系原告亲自到银行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由于从现有的证据來看,该银行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挂失巾请系原告所为,也不能证实该笔存款已给付原告本人。故该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给付原告的存款45000元。鉴于原告对其身份证丢失及密码泄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本案小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其要求赔偿利息、精神损失及公开赔理道歉的诉讼
7、请求可不子支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同时也给金融机构提个醒,在办理挂失业务小,一定要严格审查是否是储户本人亲自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若不是,坚决不予办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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