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所有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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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NOW开始进入我们的案例房地产所有权案例p47010726茅杰人p47110706徐学平p47010736刘荣鑫p47010739洪晓奔小区业主依法讨要车库收益因认为小区车库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业主陈女士将开发商及物业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从2003年1月至2008年9月的车库出租收益。陈女士诉称:2001年12月3日,原告和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致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位于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

2、2003年1月,原告入住后发现金致达公司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2007年11月,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物业公司”)开始作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金致达公司一起收取租金。小区业主依法讨要车库收益原告曾就公摊面积作车库的问题与物业及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金致达公司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因占用原告房屋公摊面积从事车位出租所产生的收益240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间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

3、想一想陈女士会不会胜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7日,金致达公司取得了小区车库的所有权证,2003年金致达公司开始将车位出租。2007年11月,金致达公司委托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车位出租事宜。法院认为:金致达公司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收益的权利。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其公摊面积。故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4、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看我专家多谢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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