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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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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学说及量刑要素探究【摘要】确立科学的责任主义理论,并以此选择、取舍量刑要素,对于合理的量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一个作为量刑根据的、合理的责任论,应该是符合现代责任主义要求,注重行为的主观面与客观面的责任论。【关键词】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人格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一、道义责任论及量刑要素道义责任论是古典学派的刑事责任论,它以意志自由论为理论基础,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道义的非难,即只要人达到一定年龄且神智正常,即均具有自由意志,并作出理性行动的能力。当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基于其意志而实施一定行为并由此发生犯罪结果时,
2、就应该对该行为予以道义上的否定评价,而这种否定评价的程度则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所反映出来的罪过程度。①道义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违反道义的心理状态,其责任的实质系行为人自己的心理状态,即故意、过失。但道义责任非难对象是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故应就各个具体的行为确定责任。由于道义责任论以行为人各个行为为非难对象,故又称为行为责任论。又因犯罪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决意,故行为与行为人的意思互相依存,因此相当于以各个行为之恶意作为道义非难的对象,故也称为意思责任论。又因其主张具有自由意思之人,虽可依据其自由意思为适法行为,
3、乃竟然敢选择为违法行为,而应受道义的非难,故可谓为系立于道义的报应刑主义的立场,而将刑罚视为对于犯罪的道义报应的责任论。②如上所述,道义责任注重外部的行为及其实害,以客观的行为及实害作为责任有无、轻重的判断依据,而犯罪的主观要素,如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已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不能决定责任程度的大小。因为犯罪乃自由意志选择的产物,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只有行为人意志自由有无的问题,而无程度大小的差别,故平等、绝对的自由意志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犯罪的差异只表现为行为的客观危害差别,所以刑事责任的轻重有无、应
4、与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相适应。但如何衡量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的大小进而判定刑罚的轻重呢。黑格尔认为,由于不同危害行为性质与危害量各不相同,因此首先应以行为的性质、量的程度区分责任的大小,实现责任与行为相当。其次,行为的危害量表现在行为的许多方面,例如责任能力的强弱(这里是指完全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但是如热情激发、酩酊大醉等强度感性刺激则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事由,因为人性不能因个人瞬间的冲动而否定作为能思维的人意志尊严。③二、社会责任论及量刑要素社会责任论与道义责任论相对立,是近代学派的见解,它
5、立足于科学的实证分析,否定行为人的意志自由,认为犯罪是被决定的,是特殊的社会因素、自然因素、行为人素质等因素的综合产物。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不在于人的意志自由,而在于防卫社会。之所以处罚犯罪,是因为行为人表征其犯罪的危险性格,因而社会为防卫自己起见,对于为有害于社会的危险性格者,必须加以防卫。而防卫的方法,或为刑罚,或保安处分,须视行为人是否具有接受刑罚的方法以达到防卫社会目的能力而定。“犯罪的轻重,并非依据客观行为事实的大小,而是依据各个行为人主观的、个别的社会危险性,以及行为人适应社会能力大小来决定。”④“社
6、会责任论不是在个别行为上,而是在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性格即社会危险性上寻求责任的根据,这表现了其理论特征。”⑤由于社会责任论系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即社会的危险性为其责任根据和非难的对象,故等于性格的责任论;而又因为此性格是行为人的性格,故又相当于行为人责任论。⑥由于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根据在于防卫社会,应受惩罚不应是由素质和环境决定的犯罪行为,而是通过行为表现于外部的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自身。行为只是行为人反社会性的征表,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此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行为及危害的大小来确定,而应
7、由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按此种见解,社会责任论观点下的量刑要素应是行为人行为征表的反社会性格的强弱,及在犯罪行为之外的、该反社会性格形成的社会、环境、个人等因素,如犯罪前的成长生活环境、犯罪后的表现、遗传因素等,而行为本身排除在社会责任的量刑要素之外了。在如何考量危险性这个量刑要素问题,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责任是危险性的表现,是刑罚的根据,但是决定刑罚分量的是危险性的强弱大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危险性是刑的量定标准。危险性的强弱大小要以行为的情况、遗传、经历、犯罪的实害、犯罪后的情况等为基础来认
8、定。”⑦三、人格责任论及量刑要素人格责任论,是折衷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理论。其一方面将个别的行为责任视为问题,另一方面一并考虑行为背后行为人的主体人格,且将责任非难的对象,置于此人格存在,故称为人格责任论。此说将责任的本质,置于对自由形成人格的非难可能性,并否认性格责任论或社会责任论,认为行为人的人格,一方面虽受素质及环境所制约或决定,但另一方面,亦可能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努力而依其自由意思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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