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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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摘要举证责任又称之为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法屮被奉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可见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不仅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本章第一部分将对国外一些国家通常的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对比考察,然后对我国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中的举证方面的法律制度变迁与不足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屮的举证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举证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1国外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1.1人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制度规定较具代表性的国家是

2、德国和口本。德国在通常情况下也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患者一方在诉讼中需要证明医疗机构一方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侵权的三个构成要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徳国采用了“表见证明理论”,表见证明是指依据司法实践经验法则,在有特定Z事实可能发生导致特定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法官在不排除其它可能性之情形下,得推论有该特定事实存在。表见证明理论实质上是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自由心证来断定医疗机构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理论与过错推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采用“高概率”来认定医疗机构过错的,而不是完全依据事实作出相反的推断来认定的。表见证明理论的应用大大减轻了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这一理论在德国理论界展开了

3、广泛的探讨,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2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上也较具代表性。美国采用了“用事实说明自己”的认定规则,这种认定规则同样是在患者一方难以完全提出符合证明标准的证据来让医疗机构方承担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但又能够依据现有事实推断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过错及医疗损害与医疗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一方不能提出合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美国适用这一规则的原因也是为了减轻患者方的举证负担,将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更多地苛责到处于有利地位并更接近证据的医疗机构一方。2我国医疗损

4、害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变迁与不足2.1我国医疗损害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变迁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屮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密不可分,前文第二章开篇即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再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多元归责方式的变迁。同样,我国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随之变迁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行之后,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在这一规定下,患者通常会作为举证方出现在法庭上。然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

5、、技术性和医疗行为的隐蔽性,给普通患者搜集证据和提出有效证据带来了极大困难,患者方在诉讼中极其被动,也被民众视为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医患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中不得不对这种对患者不利的举证规定进行修改变通,因此随后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对医疗机构方极其不利。2.2我国医疗损害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不足然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制度并非十全十美,依然存在缺憾的是现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规定的过死,范围也太小,对患者方利益的保护倾斜度不

6、够。这从《侵权责任法》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三款情形可以适用过错推定,意思是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的医疗行为到导致的损害都由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很多医疗损害中,这种举证规则对患者方来讲,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现实屮,患者方能够得到的司法救济程度是可想而知的。3我国医疗损害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3.1患者方的举证责任患者方通常作为医疗纠纷的原告方,在举证责任上负有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损害的事实,其次需耍证明自己曾在被告的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此外还需要尽可能地提出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自己是因为此种过错受到医疗损害的初步证据。3.2医疗机构方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作为从

7、事专业的诊疗活动的服务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水平,也掌握了患者的基本病情,能够预测到患者的病情发展趋势和诊疗的后果,在诊疗活动中负有较重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一方面是需要对患者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是需要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高度的负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诊疗规范,减少对患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方有无过错,及患者受到损害的原因,医疗机构通常比患者更清楚,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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