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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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原因及预防对策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爭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彖,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余祥林“杀妻"案,余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厉,“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和。2005年4月13日

2、,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余祥林故懣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小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菲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淸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了。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

3、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学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口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爭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來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爭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金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雨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悄绪,必然导致

4、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増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査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址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來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

5、奸猜、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吿无菲。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玄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Z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冇着严重的危害性,“漫適笞仗Z讯,致多枉纵Z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彖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耍。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一)

6、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Z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厲律》的“拷I人I”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尺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

7、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英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彖,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菲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址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菲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冇

8、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冇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冇造成重人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人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hl前我国现有侦杳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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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原因及预防对策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爭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彖,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余祥林“杀妻"案,余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厉,“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和。2005年4月13日

2、,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余祥林故懣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小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菲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淸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了。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

3、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学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口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爭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來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爭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金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雨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悄绪,必然导致

4、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増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査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址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來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

5、奸猜、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吿无菲。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玄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Z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冇着严重的危害性,“漫適笞仗Z讯,致多枉纵Z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彖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耍。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一)

6、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Z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厲律》的“拷I人I”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尺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

7、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英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彖,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菲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址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菲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冇

8、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冇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冇造成重人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人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hl前我国现有侦杳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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