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最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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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最终修改)屮央广播电视人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R录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二、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三、刑讯逼供产牛的危害四、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内容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彖,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菲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2、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行为木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的规圧而销声匿迹。【关键词】刑讯逼供;减少刑讯逼供;对策1浅谈刑讯逼供的产久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彳亍为。此罪包含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及主观要件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利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考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

3、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乂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止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彖是侦查过程屮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屮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

4、的方法。所谓变和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川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叮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谋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木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口的。二、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员在办案屮偏爱口供,这是一个

5、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II供,但是在实践屮,侦杳人员没有II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冇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冇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岀问题,但2浅谈刑讯逼供的产久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此罪包含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及主观要件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

6、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粘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乂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止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要件: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

7、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8、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口的。二、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员在办案屮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耍求必须冇被告人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冇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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