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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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之责任摘要:自近代实行个人独立自由以来,个体不再从属于家庭。家庭抚育模式的根基变更。家庭中,成员关系平等化、结构规模小型化、传统功能弱化及外移,加Z人性弱点,致使儿童抚育和病弱伤残者照护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成为国家责任。基于人权保障需要,当代国家越来越深地介入家庭,为其提供扶助、资助和服务,干预严重损害个体尊严和安全的行为,必要时直接照护个体。当前,儿童抚育和老年照护责任重。个体自我利益实现与病弱者照护责任承担的冲突时有发生。国家作为个休照护的总责任人,应当完善家庭福利,提供多种多样的服

2、务。政府应设立儿童福利局,建设“社区之家”,发展多层次养老护理体系,实行家庭照护补贴和放假制,引入护理保险制等。关键词:家庭;国家;儿童抚育;弱者照护;责任分担;家庭福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26-006在现代社会,个体照护的责任,基于对个人独立的承认和保护,其承担者己不限于家庭。从形式看,迄今为止,照护个体的责任始终主要被安排给家庭承担,然而,实质上,这种责任已由个体家庭和国家共同分担,且国家才是总责任人。因为近代废除家长专制而实行个体解放,

3、就否定了家庭与个体、家长与家属之间的所有与从属、支配与被支配的价值观和关系,每个人,无论男女老幼,均是独立自由之人,只属于他/她自己!子女不属于父母!老人不属于子女!家庭因此失却了照护其成员终生的人力资源支持。伴随个体人身独立的,是个人财产独立。个人财产所有者因而丧失请求家庭终生扶养的资格,家庭因此丧失统一的、稳定的经济基础,从而丧失随时、长久地满足每个成员全部照护需求的物质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将个体照护责任由家庭移转给国家。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的责任分野变模糊了,家庭、国家都是抚育儿童、照护病弱个体的社会角

4、色承担者,共同承担个体照护责任。国家不仅应当在家庭力所不能及时接替个体照护责任,而且应当为家庭提供更多服务、扶助和资助,以提高个体照护的质量,保障个体有尊严地、平安地生活。一、个体独立和自我负责与家庭功能弱化及外移近代以来,法律赋予个体独立、自由,一切都随之改变!家长专制被废除,个体获得解放,家庭也获得了一定解放;个体从依赖家庭转而依赖公共保障,个体照护责任,也由家庭全部承担转而由家庭和国家共同分担。如美国社会学家卡尔?C?齐默尔曼断言,“现代文明的顶点便是以家庭制度丧失诸多控制个体的能力为代价的”,在这

5、种情况下,家庭不能或不愿意对个体进行控制,从而迫使个体为家庭作出牺牲。[1]每个家庭和个体都必须进行自我选择。(一)个体独立与自我责任在人格独立、人人平等的原则下,个体都是独立、自由、尊严之人。口主口决意味着自我责任。社会在这种文化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新规则Z一,即年满十八岁、心智正常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相对应地,每个成年人应对本人负全责。因此,家庭照护其成员的责任减轻了。个人拥有独立财产,意味着所有权人应具备自我供养能力。基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倘若成年个体不能自立,则可以请求国家帮助,因为国家有保护照护

6、公民的义务。换言之,家庭卸下的责任被转移给了个人、政府、国家!(-)个人财产权与家庭统一稳定物质基础的丧失当家庭成为独立个体的联合体,家庭供养能力由强变弱。在家长专制下,家长垄断家产,统一调配使用于家庭的对内对外财产责任。家长专制被否定后,每个家庭成员享有独立的、平等的财产权,家庭统一财产制失去了存续的物质条件。凡财产,均分属于不同个人,若要形成财产共有,须经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对于共有财产,任何共有人均有权请求分割,从而恢复个人所有。家庭成员不再源源不断地贡献其财产,家庭失去了稳定的经济基础,这就极

7、大地削弱甚至丧失了向家庭成员输送物质利益和服务的能力。家庭不能继续大包大揽地满足其成员所有需求。因此,当家庭无力为其成员提供所需资助或供养时,国家有必要向其输送物质供给或提供其所需要之服务。(三)家庭:个体成长和依赖的基本支持体系在当代,家庭仍是不可或缺的,其地位和作用尚未能被完全替代。尽管家庭能够为其成员提供的照护、帮扶减少,但是,它依然是个体可以依赖的基本支持系统。正是基于此,当代各国家庭法将照护儿童设定为父母责任,要求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这不仅源于对割不断的血缘和亲情的信任,而且是因

8、为人类尚未找到另一种制度或模式来替代家庭。因此,家庭依然承担照护个体的责任。不同于以往的,家庭依赖的资源既来自其成员的贡献,乂来自国家援助。二、个体照护责任承担与家庭自治自理的局限性千百年来,家庭基本上自治而为。家庭数量千千万,国家不可能逐一为其量身定制日常生活规划和长远规划,不得不信任父母养育子女、家庭照护个体,所以,家庭必须“自己來”、“自己干”。但是,家庭自治又非万能。基于个体理性有限等人性弱点,对家庭自治不能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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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之责任摘要:自近代实行个人独立自由以来,个体不再从属于家庭。家庭抚育模式的根基变更。家庭中,成员关系平等化、结构规模小型化、传统功能弱化及外移,加Z人性弱点,致使儿童抚育和病弱伤残者照护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成为国家责任。基于人权保障需要,当代国家越来越深地介入家庭,为其提供扶助、资助和服务,干预严重损害个体尊严和安全的行为,必要时直接照护个体。当前,儿童抚育和老年照护责任重。个体自我利益实现与病弱者照护责任承担的冲突时有发生。国家作为个休照护的总责任人,应当完善家庭福利,提供多种多样的服

2、务。政府应设立儿童福利局,建设“社区之家”,发展多层次养老护理体系,实行家庭照护补贴和放假制,引入护理保险制等。关键词:家庭;国家;儿童抚育;弱者照护;责任分担;家庭福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26-006在现代社会,个体照护的责任,基于对个人独立的承认和保护,其承担者己不限于家庭。从形式看,迄今为止,照护个体的责任始终主要被安排给家庭承担,然而,实质上,这种责任已由个体家庭和国家共同分担,且国家才是总责任人。因为近代废除家长专制而实行个体解放,

3、就否定了家庭与个体、家长与家属之间的所有与从属、支配与被支配的价值观和关系,每个人,无论男女老幼,均是独立自由之人,只属于他/她自己!子女不属于父母!老人不属于子女!家庭因此失却了照护其成员终生的人力资源支持。伴随个体人身独立的,是个人财产独立。个人财产所有者因而丧失请求家庭终生扶养的资格,家庭因此丧失统一的、稳定的经济基础,从而丧失随时、长久地满足每个成员全部照护需求的物质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将个体照护责任由家庭移转给国家。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的责任分野变模糊了,家庭、国家都是抚育儿童、照护病弱个体的社会角

4、色承担者,共同承担个体照护责任。国家不仅应当在家庭力所不能及时接替个体照护责任,而且应当为家庭提供更多服务、扶助和资助,以提高个体照护的质量,保障个体有尊严地、平安地生活。一、个体独立和自我负责与家庭功能弱化及外移近代以来,法律赋予个体独立、自由,一切都随之改变!家长专制被废除,个体获得解放,家庭也获得了一定解放;个体从依赖家庭转而依赖公共保障,个体照护责任,也由家庭全部承担转而由家庭和国家共同分担。如美国社会学家卡尔?C?齐默尔曼断言,“现代文明的顶点便是以家庭制度丧失诸多控制个体的能力为代价的”,在这

5、种情况下,家庭不能或不愿意对个体进行控制,从而迫使个体为家庭作出牺牲。[1]每个家庭和个体都必须进行自我选择。(一)个体独立与自我责任在人格独立、人人平等的原则下,个体都是独立、自由、尊严之人。口主口决意味着自我责任。社会在这种文化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新规则Z一,即年满十八岁、心智正常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相对应地,每个成年人应对本人负全责。因此,家庭照护其成员的责任减轻了。个人拥有独立财产,意味着所有权人应具备自我供养能力。基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倘若成年个体不能自立,则可以请求国家帮助,因为国家有保护照护

6、公民的义务。换言之,家庭卸下的责任被转移给了个人、政府、国家!(-)个人财产权与家庭统一稳定物质基础的丧失当家庭成为独立个体的联合体,家庭供养能力由强变弱。在家长专制下,家长垄断家产,统一调配使用于家庭的对内对外财产责任。家长专制被否定后,每个家庭成员享有独立的、平等的财产权,家庭统一财产制失去了存续的物质条件。凡财产,均分属于不同个人,若要形成财产共有,须经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对于共有财产,任何共有人均有权请求分割,从而恢复个人所有。家庭成员不再源源不断地贡献其财产,家庭失去了稳定的经济基础,这就极

7、大地削弱甚至丧失了向家庭成员输送物质利益和服务的能力。家庭不能继续大包大揽地满足其成员所有需求。因此,当家庭无力为其成员提供所需资助或供养时,国家有必要向其输送物质供给或提供其所需要之服务。(三)家庭:个体成长和依赖的基本支持体系在当代,家庭仍是不可或缺的,其地位和作用尚未能被完全替代。尽管家庭能够为其成员提供的照护、帮扶减少,但是,它依然是个体可以依赖的基本支持系统。正是基于此,当代各国家庭法将照护儿童设定为父母责任,要求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这不仅源于对割不断的血缘和亲情的信任,而且是因

8、为人类尚未找到另一种制度或模式来替代家庭。因此,家庭依然承担照护个体的责任。不同于以往的,家庭依赖的资源既来自其成员的贡献,乂来自国家援助。二、个体照护责任承担与家庭自治自理的局限性千百年来,家庭基本上自治而为。家庭数量千千万,国家不可能逐一为其量身定制日常生活规划和长远规划,不得不信任父母养育子女、家庭照护个体,所以,家庭必须“自己來”、“自己干”。但是,家庭自治又非万能。基于个体理性有限等人性弱点,对家庭自治不能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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