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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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于永龙一、有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有人认为,这仅仅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的规定是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的程序义务,因此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限制;有人认为,该条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违约金②)还有人认为,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

2、劳动者行使起来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由于劳动合同的长短期限不一,劳动者的工资差异较大,以及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同,对该条的适用一旦发生争议,经常涉及较大的争议标的额,违约金数额甚至达数十万上百万元之多•基于上述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仲裁或者判决,结果将大相径庭,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探讨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澄清认识,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上述的最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即山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赋于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

3、项权利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劳动法IK于了劳动者任童解除劳动合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本义,是以立法形式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依法辞职权。而且•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贯彻上・136•述立法的本义,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还做出了多个解释。如: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冋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中做岀如下解释:“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

4、提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劳动部办公厅在1995年12月19日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进一步作了阐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31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口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5、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童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及解释,不难看出,国家比较充分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任何一个企业员工,只要满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和要件.就可以使未履行期满的合同效力归于解除,而不需附加任何条件。自通知后满30日起合同解除,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显然,劳动法在该条的立法上,采取了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方

6、式。这与世界各国注重保护弱者权益,从而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公正的立法宗旨的趋势是相一致的。另外.从劳动法规定的整体看•第31条使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现了平衡。如前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规定有多个条文.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除了31条外,只有32条规定的3种情况;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在第25条、26条、27条中规定了8种情况,并且26条、27条中规定的4冲情况都是非因劳动者过失而单方解除的情况。尤貝是第27条.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裁减人员的解除,对劳动者又是多么的不公平!你用人单位经营不善,要整顿、濒临破产

7、,对劳动者只给予适当补偿,不是赔偿,也不是支付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这怎么能公平呢?况且•《劳动杀》第31条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如果劳动者不遵从,要承担违约贵任;而如果遵从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就片时间办理交接、安排工作、调整人员或招聘人员等,通常可以避免因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至于锂某些个别情况下,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工作造成损失,也应属于经営的风险——如同投资风险•不应都由劳动者来承担.所以说•即使从形式上看,《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双方而育也是公平的。正是这~规定•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利的设定方面实现

8、了平衡.那种仅从字面上理解,认为本条是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程序限制的说法,是一冲不了解立法本义的、片面理解《劳动法》规定的认识。如果仅从本条文规定的本身看,似乎规定的是劳动者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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