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华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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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2关键词2一、问题的提出2二、理论与实践现状31、学界的观点32、司法实践现状3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可诉性4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4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53、法律依据6参考文献:7论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摘要: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分析了两种观点的差异,最后认为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键词:火灾事故认定行政诉讼可诉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

2、为与火灾事故Z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做出的结论。当事人如果对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6月20日凌晨,某县农贸铺面发生火灾,将原告承包在内的五间铺面烧毁。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06年7月23日分别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火灾是原告承包铺面里的床头长明灯烤燃蚊帐蔓延而引起,原告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原告不服上述两份认定,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申请后做出重新认定,维持了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结论。原告认为,县公安

3、消防大队做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两份认定书。于是引发了一个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当事人认为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不正确或者对认定结论有异议,能否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呢?法院该不该受理呢?二、理论与实践现状1、学界的观点就口前收集到的资料,涉及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的问题,基本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另i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用行政诉讼的

4、方式进行审查。在以上两种观点中,以支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有可诉性的观点居多。2、司法实践现状对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做出的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第种意见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其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武汉市家华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处做出的《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

5、述认定书,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上述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又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消防局经协商后,于2002年9月28日做岀明确规定,将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收案范围,但实行复议前置。而在贵州云岩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终审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据上述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宁夏盐池县法院审理该自治

6、区首起涉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案件,则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可诉性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有人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但事实上,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屮所起的作用而做出的结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木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彳亍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i种彳亍政行为,而不是技术鉴定。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做岀的。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

8、,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理火灾事故的主管机关,《消防法》第五^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这一规定表明,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既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又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第二,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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