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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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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论师女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公司出资法律制度的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在公司设立前应当保护未出资股东投资自由权,不得用诉讼等方式强制要求股东出资”的学术及实务观点。作者对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未出资股东的“网状责任结构”论,守约股东的“直索权”诉讼机制论等对司法实务中亟需应对的法律难题之实务性学术观点。关键词:瑕疵出资/投资自由/分别责任/直索诉权.A/.a->»刖5“出资不实”包括对应缴到期出资耒缴和对已缴非货币出资存在“水分”等情形。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
2、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口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己经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责任,无论是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是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制度,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行为时将对股东、第三人及公司本身的利益产牛消极影响,一定程度上在投资人内部法律关系及公司法人财产权体系内构成侵权状态。如何在更广泛的司法视角内有效制约出资不实行为是对债权人和诚实投资人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思路。股东的出资是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础。没有股东的有效出资,公司设立即为无本之木。但应当
3、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前后的责任是不同的,尤其是在新公司法采取首期实缴制加授权资木制情形下更是如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公司是否设立而采取“分别责任”原则,来解决耒出资股东的责任问题。第一个问题:公司登记成立前能否对未出资股东适用强制出资责任制度?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如不按出资协议的约定而按期足额出资的,祁构成对其他守约股东的违约。此时的责任性质尚处于合同法贵任体系范围内,因为公司尚未注册,公司法人尚未设立,故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亦尚未形成。未出资行为损害的是其他诚实投资人的权利,对公司本身及第三人
4、尚不发生消极的权利影响。正是基于这一法律性质,对丁该类未出资者的责任追究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进行合理催告或违约制裁;二是消灭未出资者的股东身份权,其他股东可与其解除共同设立公司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公司成立前的未出资责任中,禁I上适用诉讼方式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这是基于对其投资自由权应予保护的必然结论。因为股东的投资白由权是其天然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制度可以强制投资人进行投资。显然,如果允许川诉讼的方式向未出资股东追缴出资,则等于强制股东进行投资,其与公司的人合性原则格格不入。但是,股东在享有投资
5、自rh权的同时,却并不能够享有免除其在构成对口身投资承诺违反时应当承担“失信”之责的特权。虽然此时股东未出资的消极责任影响范围仅限于在公司的发起人之间,并未対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产生影响,但其在各发起股东之间,尤其是对已出资股东的信赖利益产生损害,此类受到未出资股东失信行为“侵权”的各发起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涉诉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诉请其强制出资。也就是说,投资协议并没有绝对的“继续履行”效力,司法及仲裁机构不能不严加注意这一点。第二个问题:公司登记设立后股东在应出资范围内是否仍受到投资自山权制度的保护?应当说,公司设
6、立前后的股东在出资权利与义务规则方而是完全不同的。毫无疑问,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丧失在应出资范围内所亭有的投资自由权制度的保护的特权,而必须履行其所承诺的或公示的出资义务,否则等同于允许股东免除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而抽逃出资和拒绝出资将对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构成严重的和直接的损害,对与公司Z间存在交易潜在交易可能的第三人的权利也构成间接的消极影响,因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一旦被“掏空”或贬损,则公司刈社会的间接担保责任能力将降低,故対不特定的第三人构成潜在的或现实的交易风险。正是基于上述原理,当公司成立后对未出资股东的责任体系产生了
7、特殊的转变,即公司木身拥有了用行使诉讼的方式强制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诉权,故公司为了自身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充实公司资木,完善公司法人财产权。而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发起人是没有这一权利的。当然,公司及其股东会也完全有权用自治权或司法权消灭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第三个问题:追究未出资股东责任时的适格权利主体如何确定?对公司设立后的未出资股东责任的追究,其诉权行使的适格主体只能是公司木身。无论是控股或非控股股东,均没有直接替代公司行使诉权的权利,因为在公司设立后已
8、经将设立前的股东违约责任进行了吸收,原应由其他守约股东或其集合体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转由公司行使。毫无疑问,这种市于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的有效设立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建,守约股东対未出资股东违约责任的追究权被公司吸收而转化为一种公司权利,且未出资股东的责任性质由对其他股东的违约性而转化为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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