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如何防范合同法释第八条不利影响

财务人员如何防范合同法释第八条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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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人员如何防范合同法释第八条不利影响【摘要】企业财务人员负有防范资产损失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尤其是其中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变化,对制造业中部分应收账款的回收产生了十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文章结合同一企业两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同诉讼结果,提醒广大财务工作者及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防范因此变化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防范由于企业损失而产生的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职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关键词】《法释〔2012)8号》;合同法;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化是现代正规化企业必备的条件

2、,财务人员制定和完善制度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一资产管理制度是责无旁贷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含管理层)对资产管理日益提高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对资产管理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由于资产管理制度本身(而不是执行)的纟比漏造成企业损失,考核的大板一般都要打在制度制定者身上。如果要减少和杜绝制度的漏洞,就需要对已经制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环境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2)8

3、号》”)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中,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很多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对一般制造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者——财务人员来讲,其中第八条的规定也许更值得注意。对此,笔者通过两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诉讼结果就第八条中部分规定实施前后对货款回收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以此说明其对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诉讼风险的影响。第八条中部分规定为: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

4、实。一、案例简介案例一:2011年8月,专业生产机械设备的甲公司与其客户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出卖3台总价值90万元设备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后,甲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3台设备和3张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要求乙公司签收交货凭证。后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甲公司40万元货款,甲公司无奈于2011年12月提起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40万元。在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过程中,乙公司否认收到甲公司其中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只认可收到2台设备,仅确认结欠甲公司10

5、万元。甲公司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调取了乙公司已经将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证据,以此证明甲公司已向乙公司交付了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法院确认了税款抵扣资料能够证明甲公司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并判令乙公司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乙公司随后支付了全部货款。在此案例中,甲公司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并追回了全部货款,防止了此笔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的可能性。甲公司的财务部门以此为教训,也随后修订了相关制度,加强了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执的管理,要求业务经办人负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执签收手续,并及时交由企业财务部门存档备查。案例二

6、:2012年6月,甲公司同样因客户丙公司拖欠买卖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将丙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80万元。此次,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丙公司签收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执和丙公司收取了合同项下部分货物的交付凭证。2012年8月中旬,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丙公司支付货款35万元,对其中甲公司不能证明的价值45万元的货物已交付给丙公司的货款请求未予支持。该判决认为,根据《法释〔2012)8号》第八条之规定,因丙公司不认可甲公司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经全部交付,辩称只是收到部分货物,即

7、使甲公司提供了有丙公司人员签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执也不能证明甲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交付义务;而甲公司在不能提交已将价值45万元的货物交付给丙公司的收货凭证或其他证据链的情形下,故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此案例中,甲公司虽然提供了比案例一更多的有利证据,但是,依然产生了45万元的资产损失。二、诉讼结果分析甲公司在主动强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执管理之后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结果为什么不尽人意?通过对两个案例对比不难发现:造成诉讼结果迥异的决定性原因是甲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相对不及时,以至于诉讼证据收集

8、相对不足,无法符合《法释(2012)8号》中最新规定的变化要求。具体原因分析如下:第一,《法释〔2012)8号》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稅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而在之前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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