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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税务部门的历史责任财政税务部门的历史责任一rti“费改税”引发的思考财政税务部门的历史责任一rti“费改税”引发的思考2008-12-2015:15:39一、掌管政府收支是财税部门专有的基本职能从常理上讲,任何政府职能部门,都须履行特定的职能或被赋予特定的任务。有其所履行的特定职能领域或有其被赋予的特立任务范围,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得以设置或存在的前提条件。那么,财税部门究竟有无自己特定的职能?如果有,财税部门的特定职能又是什么?现代经济社会中,尽管财税部门所担负的职能说起来不少,但如杲做一下大致的区分,就会发现,这其中,有的是随着经济社会
2、的发展而逐渐派生出来并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如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有的则是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且同其他政府部门没有交叉也不能存在交叉的职能,如掌管政府收支。前者可以称作派生职能,后者属丁原始职能或基本职能。换句话讲,掌管政府收支是财税部门专有的基本职能领域。其中的道理不难说清。概而言之,古往今来,政府部门都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存在的。社会的公共需耍是一个统称,它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社会公共需要,当然要设置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一一加以满足。由此,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耍在不同的领域,分别履行各自特定的职能,分别
3、提供特定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政府部门职能的履行,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当然是要花钱的,钱的来源当然也耍从其服务或管理对象,即企业和居民那里筹措。问题是如何筹措?让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像企业那样,分别向自己的服务或管理对象直接收取,绝对不行。因为,如果那样做的话,即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其服务或管理对象是否上缴钱或上缴的钱的多少作为取舍标准,这样就偏离了既有的法律和政策轨道,进而,本应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政府行为很可能异化为以利润最大化为动机的企业行为。正因为如此,从有政府记载的那一天起,无论是哪样一种社会形态,无论是哪样一种经济发展水平,
4、亦无论是实行所谓“大政府”还是“小政府”的政策,在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中,如果说有些职能部门可以随着政府职能的演变而时有时无的话,则专门掌管政府收支的财税部门(即从企业和居民那里筹措资金,然后,转手供给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活动经费的部门)总是不可或缺的。其目的,就是要切断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服务或管理对象的资金上缴之间的直接联系,从根木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由财税部门将政府的收支统…管起来,而不是让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别为其职能的履行去筹钱、花钱,木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我国政府收支的管理格局现状,却并非如此。
5、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收支可以分作儿个类别: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制度外收支。其中,真正处于财税部门直接掌管Z下的只有预算内收支一类,其余的两类,基木上游离于财税部门的管理之外。而且,如果将整个政府收支作为100%,那么,在其中,只有40%多一点儿属于预算内的收支,其余的近60%则由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所组成。也就是说,财税部门所掌管的政府收支是不完全的,甚至是不占多数的。进一步看,纳入预算内的政府收入,基木上是税收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入,主要来自于各种各样的政府收费,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性收费、对农民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各级政府
6、的集资摊派等等。两相比较,前者乂大于后者,故有“费大于税”Z称。这即是说,财税部门所掌管的政府收入,只限于以税收为代表的规范性的收入。除此Z外,政府以收费名义取得的收入,大都由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二、政府收费也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这里问题的焦点在于,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政府收费的性质?政府以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在国际上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过,从总体上说來,规范性的政府收费通常只有两类:一类是规费(fees),另一类是使用费(usercharges)。规费,是政府部门对公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所收取的工本费或手续费,如行
7、政规费(护照费、商标登记费,律师执照费等)和司法规费(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结婚登记费等)。使用费,是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一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汽车驾驶执照费。可以看出,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实质都是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收入的形式。作为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收费当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费与税的区别,并不在于其性质,而在于其形式。收费的取得,要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税收的征收,则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故而,在政府的收入体系中,后者属于主角,是基木财源;前者扮演配角,起补充或辅助作用。但是,不管怎样,扮演
8、配角、起补充或辅助作用的政府收费,终归是政府收入的來源Z—。既然是政府的收入,既然要作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活动经费而存在,在性质上,它就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没什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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