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标价错误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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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购商品标价错误的责任认定摘要近年来网购商品标价错误事件屡见不鲜,司法实践屮对商家可否因商品标价错误而主张重大误解从而撤销合同争议颇人。本文以我国民法规定为基础,在对重大误解的认定以及对重大误解条件下责任范围的考量中,纳入了学理解释和国外立法经验,从错误的原因和错误的表现形式来划分责任的承担,并在系统分析后回归到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体系以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关键词网购商品标价错误重大误解信赖利益作者简介:金慧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44-02一、引言2011年出现轰动一时的“中

2、国网络购物维权笫一案”——当当网“809”标错价格案,网购商品标价错误成为焦点。当当案法院认为当当网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早在2003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起惠普电脑标错价格案,法院认为商家行为可认泄为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近年来,台湾地区也出现过儿起轰动颇大的电商标价错误案件。上述诸多类似的案件,确有截然不同结果。二、争议点再酌:违约责任抑或缔约过失责任商家可否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在“当当网'809,标错价格案”中,法院认为商家无法有力证明标价为错价,所以不支持其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在台湾"UBMALL网站等离子电视标错价格

3、案”中,上诉法院认为消费者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且尚未给付价金,所以商家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就这一争议点而言,当当网一案法院“一丿J切”的观点是否得当?台湾“UBMALL”一案的法院将消费者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视为可撤销原因又是否合理?先明确商家之所以倾向于主张撤销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欲避开违约责任,因其责任所涉范围不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网购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违约金约定或定金支付,违约的结果就仅为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合同

4、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商家不继续履行合同,其损失赔偿的利益负担至少不低于继续履行的利益负担。而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需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范围虽然学界尚有争议,但至少有一条规范在学者间基本无异议,即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赔偿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冇过错的一方所赔偿的信赖利益不应该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由此可知,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至少不低于合同的履行利益,而因重大误解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至多

5、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因此,焦点落在网购商品标价错误能否被认定为重人误解而将其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屮,对重大误解的范围作出了解释,但此条文屮对于误解的范围仅表述为认识上的错误,而网购商品价格错误与误解不同,属于表示上的错误。尹田教授认为我国民法虽未对“表示上的错误”作出规定,但有必要规定“表示错误”得参照适用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则。由此,将网购商品标价错误归于重大误解似乎是合理的。但将这种过失一概而论归为重大误解是否真正得当?当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而伤及另一方当事

6、人利益时,是否应该对因重人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予以限定?我国合同法中并未作出对过失这一因素的明确规定。德国民法主张误解方有过失并不影响其撤销权;日、韩民法主张误解方有重大过失时不享有撤销权;台湾地区“民法”主张误解方有过失则丧失英撤销权。对于这一问题,台湾学者讨论较多,普遍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过于严格,因此在学理上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赞同日、韩的观点,主张存在重大过失时才丧失撤销权;另一种是将轻过失分为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达到具体轻过失时不再享有撤销权。对于过失这一因索的考量,笔者倾向于赞同口、韩所主张的因“重大过失”而不享有撤销权之观点。一方面,若将

7、轻过失纳入我国现有民法体系来解释,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表意人存在过失时才需承担责任,若表意人存在过失就不再享有撤销权,则缔约过失责任在这一领域便会落空。另一方面,因为表意人的错误并非其所愿,以轻过失为标准要求过于严格。而且,理论研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指导实践,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轻过失界限过于模糊,如果运用到实务中,极有可能滑落到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即只要表意人存在过失就丧失撤销权,这对表意人过于苛刻。所以在过失之前加以“重大”来限定,在一方出现重大失误时不再赋予其合同撤销权,以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应是更为合理的。事实上,单纯将“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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