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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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厉,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対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影响亦不例外。网络服务商作为因特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它的地位和责任应如何界定?本文拟对此略陈管见,并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有关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一、关于网络服务商的界定从法律意义上讲,网络服务商即为信息在直联网上传输提供服务的人。它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它们对用八利

2、用网络浏览、下载或上载信息都起着重要作用。作为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最基木的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木少并不组织和筛选所传播的信息。但是它们的计算机系统或具他设施却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1)由于因特网的信息传播中难免有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当为所有经过其计算机系统的侵权信息负责已经成了当前知识产权界的热点问题乙一。二、国内的司法现状1999年底,《大学生》杂志诉李翔、京讯公司案曾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该案提出了对于个人主页版主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法律应如何认定和规范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

3、人士的极人关注。诉讼时间:1999年12月原告:北京《大学牛》杂志社被告: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冇限公司李翔,天津南开大学企业管理系99级硕士研究生审理法院:北京市笫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诉称:1998年9月,我社岀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标题为《考研胜经》。特刊发行后,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被告京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某个人网站上刊载。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人主页,使侵权行为乂延长了一个月。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翔。两被告未经许nJ,損口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

4、《考研胜经》这-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同时两被告还以不署乞的方式使用作品,并損口进行修改,其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力元人民币;承担因证据全而支付的公证费1010元;承担木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第一被告辩称:首先,“263免费空间”是我公司免费向个人提供的个人网站系统服务,其内容由个人自行上载。我公司为公众提供

5、免费个人站点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对申请个人网站者已经明确要求其承诺不得侵犯他人版权,因此侵权行为与我公司无关。其次,在接获原告的律师函后,我公司已经立即核实并采取技术措施,遮描了该网站“复习指导”栏日,使该主页无法继续上载,同时在该个人主页上放置声明,敦促该个人网站屮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我公司联系,否则将关闭该网站。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该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删除了该网站中的有关内容。据此,我公司已履行了冇关行政管理部分规定的义务,对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故我公司不应对个人网站所冇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其三,原告对

6、《人学生》杂志及其《考研腔经》只享有装潢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川权,其屮的署名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原告所特有的装帧和版式设计,故未侵害原告的版权。第二被告则辩称:原告出版发行的《考研胜经》与出版主管机关的有关批件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其请求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作为将原创作品编辑出版的原告,是否享有《考研胜经》的版权;二是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第一被告,应否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关于笫一个争议问题,

7、本文在此不做赘述。关于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免费个人空间,向网络用八提供服务器空问,其技术功能在于给网络用户提供及时地传输或接受信息的通道。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向公众提供的仅是网络的技术和物质设备条件,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外,对所传输的信息并无义务进行组织和筛选。而且基于计算机系统技术特点,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是被动的和无选择的,而网络信息又具冇高速快捷、信息量巨大的特点,要求仅提供技术和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做出实时判断,是极为因难

8、和不客观的。因此,根据上述技术特点及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对于仅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的网络服务商,一般不应对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院也明确指出:当网络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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