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聚餐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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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性聚餐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群体性聚餐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居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家庭宴席时,在家庭举办的非营利性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队,是指具备从事餐饮制作技能的农村厨师和必备的用餐设施,没有特定的服务场所,为集体聚餐提供餐饮制作、餐饮具清洗、传菜等一条龙服务并收取一定劳务服务费用的团队。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加工服务队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

2、质量负责人,各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负责人。三、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所辖村的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及信息联络工作。四、管理原则:实行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禁止使用霉变、过期或无检验合格证等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备查。(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

3、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五)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六、申报备案程序:凡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

4、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到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和相关信息后,应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组织人员(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应商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依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和《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的检查指导内容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

5、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时,应按照要求填写完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举办者、承办者应在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按照《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并迅速启动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做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宴席举办者、承办者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救治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调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八、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及其他疫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及其他疫情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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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性聚餐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群体性聚餐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居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家庭宴席时,在家庭举办的非营利性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队,是指具备从事餐饮制作技能的农村厨师和必备的用餐设施,没有特定的服务场所,为集体聚餐提供餐饮制作、餐饮具清洗、传菜等一条龙服务并收取一定劳务服务费用的团队。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加工服务队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

2、质量负责人,各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负责人。三、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所辖村的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及信息联络工作。四、管理原则:实行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禁止使用霉变、过期或无检验合格证等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备查。(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

3、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五)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六、申报备案程序:凡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

4、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到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和相关信息后,应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组织人员(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应商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依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和《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的检查指导内容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

5、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时,应按照要求填写完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举办者、承办者应在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按照《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并迅速启动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做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宴席举办者、承办者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救治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调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八、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及其他疫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及其他疫情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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