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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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安全责任追究规定总贝IJ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和作业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及《郑煤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郑煤集团公司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郑煤集团公司瓦斯超限责任划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责任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安全隐患责任。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原煤生产外包工单位。第四条矿井发生事故、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及不安全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也可同时给予两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第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科室正职(主

2、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撤职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第六条发生重伤事故,分别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第七条发生以下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含)或一个采区停工3昼夜(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科室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采掘事故:包括冒顶、瓦斯超限、瓦斯煤尘爆炸、瓦斯异常涌出、火灾、水害、火药爆破事故等。(-)机电事故:包括提升、排水、压风、通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动力设备事故,矿灯房、锅炉房事故等。(三)其它事故:如油脂、硫酸等危险化学品事故,材料场事故第

3、八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含)一8h或采区停工8h(含)--3昼夜,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科室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第九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niin-2h或采区停工2h-8h,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直接责任者处分,并处责任单位3000元罚款。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后,违反本项规定,给予事故单位正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

4、分,每拖延一天,加罚责任单位1000元。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第一节采掘及巷修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必须停止生产,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强行生产的,分别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罚款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推溜摘柱长度不得超过15m,时间不超过30min,推溜时班组长必须在场。违反规定的,给予班组长、责任人罚款处分,对责任单位并处500元罚款。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必须采取防倒柱措施。违反规定的,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罚款处分,并处单位500元罚款。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罚款处分,并处单位1000元罚款。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临时支护,

5、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罚款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贯通巷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管科室正职(主管副职)、掘进队队长、跟班队长罚款处分,并处责任单位2000兀罚款。第十六条非地质原因造成的岩巷误揭煤层,分别给予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岩巷队队长罚款处分。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两巷、掘进过程的煤巷支架严重变形、破坏,必须进行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前采取控制措施。存在上属现象不维修、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罚款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维修巷道(指提巷、换棚)、回收巷道不采取加固支架措施,独头巷道由里向外维修,退路不畅通维修、回收,给予现场负责人罚款处

6、分,并处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提巷、换棚维修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主管科室安排任务时必须安排措施,否则给了主管科室正职(主管副职)罚款处分。没有措施肓目施工,给予责任单位队长处分。第二节机电运输第十八条变电所停电不执行验电、放电、接地规定,给予现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十九条带电作业,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失爆一台(次),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包机人罚款处分,对责任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每月查出二台(次)失爆,分别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主管副队长)、包机人留矿察看处分,并处责任单位2000元

7、罚款。每月查出三台(次)以上失爆,分别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主管副队长)、包机人开除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甩掉检漏、安全保护装置,给予责任人员罚款处分,并处责任单位3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不进行主回路定期电器预防性试验,给予主管科室正职罚款处分。第二十三条专职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具操作电器,指使非专业人员操作电器,分别给予指使人员、专职作业人员、非专职作业人员罚款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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