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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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分析竟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范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违约金主要分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一般形态,而惩罚性违约金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合理地约定,过高约定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整。另外,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总是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笔者认为,此处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以补偿损失为一般原则,惩罚因素须慎用。在实践屮,可适当参照经济补偿

2、金的数额进行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丿IJ须遵循如卜•规则:第一,如果只约定了其中一种,依约定;笫二,如果没有任何约定,用人单位在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要求员丁.赔偿实际损失;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既与员工约定了违约金又成功举证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具体损失时,不能要求员工重复赔付,只能在违约金和赔偿金方式中选择其一,具体有以卜-儿类情形:一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但双方对约定均无界议,依约定;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而违约金数额低于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要求员工赔偿实际损失(具体做法体现

3、为:员工支付违约金后再赔付与实际损失间的差额或者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员工赔偿实际损失);三是违约金数额高于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此时分情形:适当高于人一~■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数额畸高——员丁「IJ以耍求仲裁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最终是否减少及减少金额由法院裁决。还有一个问题需注意。如果员_T.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木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冇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詁、从事同类业务,原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邇行竞业限制约定,也就是停止正在从事的

4、违约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员下的这一行为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而在我国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是不能适用强制的,所以用人单位无法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的员T.继续履行竟业限制约定,川人单位只能通过请求员「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行为来承担责任。五、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般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只要不是用人单位采用非正当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约定的即为有效,双方须遵照执行。但是,在实践屮,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质疑主耍发牛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屮,即川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继续生效?在《劳

5、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対此问题,法规、规章中也有所涉及,但规定口径却存在差异。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流动若千问题的通知》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北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竟争关系的其他川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數额的经济补偿。”说法明示,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竟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如不支付即无效。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

6、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冇约定的,从英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止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衬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刀通知劳动者据此,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I办议并非当然失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生效示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获得一个明确的答案。《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卜六条很明确的规定了分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竞业限制条款当然算广义的劳动合同条例范畴,

7、因此考察其效力也须参照这一条款。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履行竟业限制义务所应当获得的补偿,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免除JIJ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则显然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协议约定毕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无效条款的认定须慎用,且需参考事实情况。笔者认为,如果在菟业限制条款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不能一概认定是对川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免除约定,而是可以由双方进行补充约定。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愿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先履行义务,劳动者也无须再履行竞业限制的后

8、履行义务。另外,实践屮述有一种惜况比较普遍,就是劳动者为了逃脱竞业限制的义务,不接受或不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甚至完全不少用人单位进行联系,那么此吋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依然有效?未领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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