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中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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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诉讼中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经济诉讼中的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问题,不仅是经济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是经济司法实践屮的一个重要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分歧,而且在司法实践屮也很棘手。弄清经济诉讼中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和范围,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的当事人在经济诉讼屮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此,木文对前述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同行不吝蜴教。《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第481页)对“连带责任”下有两个定义:1、连带责任指负有连带责任的几位当事人中任何一人均应承担的责任。债权人既町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也可

2、以只向其屮一位债务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从其他债务人那里索取补偿。2、连带责任是指几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如果一个人被控告,他可以坚持让其他人也参加诉讼;如果一人死亡,则其责任转移给活着的一个或儿个连带责任人。共同责任是儿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共同承担的责任。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负责清偿。如果一个债务人被控告,他可以坚持让其他债务人也参加诉讼。严榕说來,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乂有显著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共同点是:1、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的对方债权人均为同一债权人,即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的对方债权人为同一债

3、权人,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亦如此;2、从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木身来说,债务人均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即债权人为特定的一•人,债务人为特定的多人;3、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被控告时,在经济诉讼中均处于被告的地位;4、从产生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根据来说,均是基于法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它们的不同点是:1、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小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负全部清偿的责任。但是,承担了全部清偿责任的债务人有权依法从其他债务人那里获得应得的补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该债务人

4、不负清偿责任,也就谈不上从其他债务人那里获得补偿的问题。2、作为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吋起诉,也可以先后起诉,既可以起诉一人,也可以起诉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而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是对全体债务人同时起诉。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具他债务人的责任。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屮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吋,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Z消失(无义务继承人时)。我们弄清了连带责任和共

5、同责任的概念、联系和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就不难把两者区分开來了。在经济诉讼屮,承担连带责任和承担共同责任的种类是很多的,范围也是很广的,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在工业、商业、农业等行业,在各种经济合同屮,几乎都要涉及到,这些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冇规定。这主要是: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屮的合伙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对外债务如果合伙人有协议约定的清偿比例的话,每个合伙人应承担共同责任,即各个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

6、,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人没有约定清偿比例的话,按照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屮各联营单位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52条有明确规定,与第1种情况是一致的,即联营组织中各联营单位对外债务约定了清偿比例的话,各联营单位应负共同责任,否则,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齐联营单位应负连带责任。3、除前述两种情况Z外的,经济合同一方债务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务应如何承担的问题,这与前述笫1种情况也是一致的。即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各个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的比例或者数额的话,各个债务人应按约定对债权人承扌口共同责任,否则,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

7、各个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4、代理人持被代理人的委托书(或者介绍信)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书(或者介绍信)授权不明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由谁清偿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65条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对被代理人享有的债权应由谁清偿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对于这一规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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