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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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对策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贷来源或还贷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随着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的出台,我国每年投入上千亿资金用于道路、桥梁等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大,给投资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项目前期研究质量不高。由于受传统“轻前期、重实施”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一些业主单位对项目前

2、期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直接导致工作重视不够,在前期工作中未能发挥主动性,仅仅是被动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报告;同时,在缺乏竞争机制背景下,部分资质较低、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的中介机构也成为了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提供商,结果使项目前期质量总体不高。就可行性研究阶段来讲,建设方案的确定往往没有通过认真分析比选论证,要么根据业主设想方案随便下结论,要么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定;财务分析和经济合理性分析,也不完全结合实际情况,生搬硬套,不经过科学计算分析。设计中,建筑工程来讲,建筑设计上仅考虑项目本身的设计,缺乏对项目周边环境关注与把握,结构设计上少动脑筋,多用钢筋,肥梁胖柱;市

3、政工程来讲,前后左右衔接设计不够,有时出现小管接大管,道路标高高于厂区标高的怪现象。(二)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一是协调会议过多。从协调会议的内容看,以解决招投标问题为最多,而其中的大多数集中在招投标方式问题的协调上。典型例子是一些“应急工程”、“迎接工程”、“临时工程”等,过多的协调会议牵制了大量领导和部门精力,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协调会议过多、政府和部门权责不清等现象,已成了一个非常现实的课题。二是把关不严,招标方式决定随意性大。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工程项目不招标三种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省出台的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都对

4、招标方式的设置条件作了严格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碰到较多的变更招标方式的请求,其中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为最多。但邀请招标方式采用过多,或随意变更招标方式,是与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原则相违背的,随意选择招标方式的不良意识和氛围也需要尽快改正。三是人为影响大,招标范围设置不合理。原则上,标段划分应以有利项目推进、工程管理和节约投资为原则。招标内容应以批准了的初步设计为基础,不能随意设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常以“政策处理难”、“招投标操作难”等为借口,要求变通标段划分和设置招标内容。具体

5、表现在不合理划分标段,化大工程为小工程,从而以小额工程名义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这种现象在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土地整理、农村小水利面上工程、教育维修工程等发生较多。在项目申报、前期设计或在设定招标范围时无意或刻意漏掉部分内容(多为一些附属工程),或以各种理由延后实施。这些“工程中的尾巴”将来就可能变成主体工程的延伸工程,堂而皇之规避招投标程序。(三)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工程成果使用单位划分不清。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就是今后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充当业主,致使投资失控,“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大量存在。由工程项目建成后的使用者担当工程项目的建设

6、管理者,实行建、管、用合一,本意是解决责、权、利的统一问题。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是分离的。由于是政府承担了投资风险,使用者为了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就有可能放弃所有者或单位的利益。在工程建设中,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故意搞钓鱼工程。尤其是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其投资效果难以衡量,很难追究项目管理者的责任,造成了投资的大量浪费。更有甚者,不乏管理者利用职权,贪污腐败,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运行。(四)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各个地方做法不一,在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虽然国家制定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

7、》、《建筑法》等,但主要对象都是涵盖了更大的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不统一,因此,各地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如何管理。就彬县来讲,目前,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仍延续着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临时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管理模式。虽然财政、计划、建设和其它相关政府都参与了项目的管理,但是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投资主体的全部责任,从属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获得真正的法人地位,也无须对国有投资的效果和风险负责,政府投资责任虚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二任一身,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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