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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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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之个案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事物日新月异,犯罪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在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随着新型犯罪、新犯罪手法等的变化,有关犯罪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丰富,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法,试图分析现实中一类案件的性质。关键词盗窃信用卡诈骗案例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4-02银行的诞生,使得人们的生活开始变得更方便,信用卡的出现,尤其是柜员机的使用,更是使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消费、便捷消费的时代。生活方式的改变,在提高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滋
2、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引发犯罪行为的产生。我们暂且不论人性是否善恶,但总有一部分人会产生恶念、贪恋,这是社会的现实。在广泛使用柜员机进行信用卡取存款的同时,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类现象:由于持卡人的粗心,在进行操作完毕后,往往没有将信用卡随手带走而是将莫遗留在柜员机内,后来取钱者,往往出于贪念,利用信用卡不再需要输入密码,可直接操作取款,将卡内现金取出,侵犯持卡人利益。上述此类行为,其非合理性、合法性显而易见,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作者以为对此类行为的定性
3、应当重新予以考量,下面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案情介绍2012年10月12日,被害人苏某前往一建设银行柜员机取钱,取钱完毕后忘记将卡取出而离开。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到该柜员机前准备插卡取钱时,发现柜员机内留有一张银行卡,故其向四周查看一翻后,查询了该卡内的余额,并分五次一共取出一万元,随后离开现场。二、案例分析対于本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H前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责任,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但作者对于王某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看法,认为其行为应当属于一种盗窃行为
4、,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行为,其中如何理解冒用的含义,对于分析王某的行为至关重要。根据文理解释,“冒用”可以拆分为“假冒”、“使用”两词,即假冒他人名义并使用信用卡。众所周知,信用卡是一种个人属性非常强的物件,其往往要求人卡一致,故银行需要对使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而冒用他人侍用卡止是冒用者欺骗银行、隐瞒身份,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冃的。银行的识别,不管是柜台人工识别还是柜员机系统识别,其实质是一样的
5、,皆是按一定的程序完成对使用者身份的识别。柜员机完成识别任务的关键程序,在于使用者密码的输入,密码输入犹如一道大门,将门内的财物与外界隔离,密码就是那把钥匙,只有持有止确密码的人才可以取出门内之物。故,当有人使用正确的密码时,银行即已完成识别,当然信赖此时的使用者即为信用卡所有者。故,在柜员机使用信用卡,欺骗银行、进行冒用只存在于密码输入,为完成密码输入后,U然不可再被欺骗。关于柜员机本身是否能被欺骗的问题,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其多木著作中论述了其有关“机器不可骗,人可骗”的观点,但作者
6、愚见,认为张教授在“机器不可骗”该观点上有值得探讨Z处。柜员机作为银行终端,众所丿制知,内部设有密码识别系统,交易成功的关键在于该程序的应用,密码是否输入成功成为银行履行其自身义务的一道关键手续。上述观点认为机器与人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人是有意识的,而机器不具有意识,不可能基于嫌疑人的欺骗而自动交付财物,因此机器不存在被骗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在机器上利用被害人的失误获取钱财,属于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作者认为,机器作为物体,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与人具有上述区别,但是,机器作为一种科技成果,属于人的智力成
7、果的物质化,是人的某些属性、功能的物质表现形态。尤其具体到案例中的柜员机等银行终端,其内设的系统识别、密码识别均为人的智力体现,是人的辨识能力的自然延伸。故,针对柜员机拥有密码识别这一特殊系统,柜员机此种“机器”与一般意义上的机器不同,其更多地具有人的特点,是人的辨识能力的一种通过科技手段的延伸与拓展。综上,在对待机器是否可被骗的问题上,作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机器,确实存在不可骗,但是,作为人的辨识能力延伸载体的柜员机,此时它可被骗,当然,其实质是被害人受骗,只是形式上
8、有了传统突破。具体是否受骗,关键在于柜员机是否已完成密码识别。而対于本案,被害人苏某已完成了密码输入,银行也已履行了系统识别,当嫌疑人王某利用苏某已完成身份识别的信用卡取钱,其冒用之冒在何处?显然不存在欺骗银行以及被害人的可能性,故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Z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Z其他规定,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构成盗窃罪首先,我们需要对此时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在本案中,我们需要明白的是银行的具体角色,作者认为,财物(即卡内现金)的所有权人为被害人苏某,银行仅仅属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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