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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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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城乡河道环境,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海宁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海委办〔201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河道长效保洁实际,制订本次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大规模的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采用人工、机械等手段,清洁全市城乡河道的水面漂浮物及河岸垃圾,清除河道内排污口(管)、码头、水闸、河埠、桥塊等附属设施周边区域的废弃物,清除河浜垃圾积物,彻底消除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的各种污染物,使全市水域环境明显改观,实现全市河道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
2、无垃圾的“三无”目标。二、清洁范围和责任主体清洁范围: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盐官观潮景区内的所有河道及河道内附属设施周边。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盐官观潮景区管委会。三、清洁标准本次清洁行动,主要是围绕河道“三无”目标,高标准开展河道“三清”(即清河岸、清河面、清障碍)行动:海宁市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城乡河道环境,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海宁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海委办〔201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河道长效保洁实际,制订本次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工作目
3、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大规模的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采用人工、机械等手段,清洁全市城乡河道的水面漂浮物及河岸垃圾,清除河道内排污口(管)、码头、水闸、河埠、桥塊等附属设施周边区域的废弃物,清除河浜垃圾积物,彻底消除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的各种污染物,使全市水域环境明显改观,实现全市河道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目标。二、清洁范围和责任主体清洁范围: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盐官观潮景区内的所有河道及河道内附属设施周边。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盐官观潮景区管委会。三、清洁标准本次清洁行动,主要是
4、围绕河道“三无”目标,高标准开展河道“三清”(即清河岸、清河面、清障碍)行动:(-)清河岸:达到河岸、岸坡、岸脚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河道内的水闸、码头等附属建筑物周边无乱搭建、乱堆放、乱牵挂;(二)清河面:达到水面无漂浮物、无水葫芦、无动物尸体;(三)清障碍:达到河道内无沉船等障碍物、无非法渔网、渔筋等。四、清洁行动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20日):开展宣传发动,市、镇(街道、开发区、盐官景区)两级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各责任单位根据《市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清洁质量标准,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全部河道河浜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河
5、面、河岸的卫生状况(特别是漂浮物、废弃物、工业和生活垃圾)、沿河排污口、河中沉船、枯树、非法渔餅等障碍物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行动目标,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在4月20日前,将制订的专项行动方案和排摸情况汇总表,分别报市治水办和市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210~5月31日):各责任单位依照各自制订的《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的“三无"标准,及时动员和组织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全面广泛高标准地实施“清河1X1胖、清河面、
6、清障碍”行动,实现河面、河岸及河道附属物周边无垃圾、水中无障碍的河道环境。(三)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6月1日〜6月15日):本阶段分两段进行,一是自查自评阶段(6月1日〜6月5日),由各责任主体单位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组织自查自评,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分别向市水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治水办)和市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提供书面自评报告;二是考核验收阶段(6月6日~6月150),市治水办和市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的基础上组织考核验收五、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
7、府成立海宁市城乡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清洁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盐官观潮景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行政一把手是本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河道清洁专项整治行动。要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每一条河道至少要明确一名镇、街道、开发区领导或机关干部作为具体责任人;要组织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清洁运输工具,保证专项整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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