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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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1.22B41LJIJlJ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004.3-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2008-12-29发布2008-12-31实施河北省质最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004.3-2008前-种..-目DB13/T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DB13/T1004.1-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DB13/T1004.2-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INT1004.3-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

2、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DB13IT1004.4-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DB13/T1004.5-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DB13/T1004.6-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DBINT1004.7-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BINT1004.8-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B13/T1004.9-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3、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DB13/T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本部分为DB13IT1004的第3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桂柱、姚国安、张福林、徐强、张玉新、王诚、冯新民。DB13/T1004.3-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动物产品的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档案管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产品的检疫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

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2006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68-2006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301-2003鲜乳卫生标准NY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SN/T1700-2006动物

5、皮毛炭疽Ascoli反应操作规程DB13/T552-2004肉牛屠宰检疫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I月I日起施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2005年10月21日起实施)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4检疫内容4.1肉品检疫4.1.1猪执行NY/T90904.1.2牛执行D

6、B13/T55204.1.3禽类和其它畜禽执行NY46704.2皮张4.2.1主要检疫炭疽病,按照SN/T1700进行。DB13/T1004.3-20084.2.2对皮张和其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16569.4.3毛、骨、蹄、角4.3.1原产地无规定疫情。4.3.2对产品和外包装进行消毒,执行GB16569.4A精液、胚胎、种蛋4.4.1原产地无规定疫情。4.4.2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4.4.3跨省调运的,由货主申请审批手续。4.5牛奶4.5.1供体奶牛的检疫执行GB16568.4.5.2牛奶的检疫执行GB19301.5位度结果的处理5

7、.1合格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相关产品并加盖(封)验讫合格标志。5.2不合格经检疫发现不合格的或染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16548,《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6档案,理动物检疫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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