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立法体制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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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立法体制问题探索本文作者:刘升平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中,立法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究竞如何来确立一种适应四化需要、反映中国特点的立法制度,这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宪法修改草案总结了建国以来的政权和经济发展的经验,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和法令,国务院有权制定和批准行政法规;省、航辖市的人民代农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卞,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2、民代表人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就是说,在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实行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两级立法体制。这种立法体制是我国长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建国以來,我国的立法体制的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大的召开。这时期的立法体制,在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实行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立法体制:中央一级的,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召开以前由中国

3、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制定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地方一•级的,主要是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即军政委员会,1952年12月改行政委员会,1954年6月撤销大区一级建制),它们是各该区所辖省(M)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乂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它可以根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民族自治机关依照自治权限,可以制定木自治区的单行法规。在这个时期之所以实行立

4、法分权制度,是因为建国Z初,各地政治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央的各项政策述不可能一时都固定下來,形成为统一的法规。因此,国家的立法工作,不可能都集中到中央來进行,只能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按照《共同纲领李和屮央政策法令的基本原则,分散到各地区进行。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的统计,建园后头五年所制定颁布的法规,大部分是由各人行政区制定的。这时立法工作的突出特点,是从实际出发,较好地发挥了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董必武同志在八大的发言中也充分地肯定了这一点。第二阶段,从1954年宪法的颁布到1979年五届人大

5、二次会议的召开。这个时期是实行立法集权,立法权山最髙权力机关统一行使。1954年宪法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了人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这时期为了开展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必需的,但却忽视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

6、•大关系》中系统地总结了我国的建设经验,特别注意到了苏联在经济建设中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错误,严肃地指出,我们”不能彖苏联那样搞法,什么都集屮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也没有”,提出要发挥中央

7、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地方的权力,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关系这十分重要的问题。他说,"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屮在屮央。但是在不违背屮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以后的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对我国的立法工作和制度所做的深刻总结和阐述,提出的对我国立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是止确的。无论是苏联的经脸,还是中国的经验,木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片而地强调屮央集权,忽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做法,都不是成功的经验,是违背社会主义上

8、层建筑发展的客观规律性的。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川全会后,党和国家实行了工作重点转移,根据新的形势有步骤地进行了繁重的建设和改革工作,其中包括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建设和改革。1979年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休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人常姿会和国务院备案。我国立法史上的这一重大改革,就从法律上

9、改变了过去那种只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能立法的传统观念。在这次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中,正式以根木大法的形式,肯定了这儿年立法体制改革的成杲,明确地规定了我国新的立法体制,这就为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前景。彭真同志曾经多次强调立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匝要意义,特别在这次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草案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肯定了省、自治区、ft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我们国家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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