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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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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拍卖行业增值税营业税征管的几点思考李洁【正文】2006年资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全省率先对拍卖行业应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税务稽查。此次税务稽查的主要对象是资阳亚X拍卖有限公司、宝X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智X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长期增值税零申报的企业,查补增值税数拾万元,加收滞纳金数万从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一、当前存在的问题及疑惑在我国,拍卖行是具有特殊经营性质的行业。解放后,由于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在较长时期里我国拍卖行业几乎并不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拍卖行业虽然
2、有所起步,但直到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正式实施,以及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之后,才真正使我国拍卖行业管理有法可依,也才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拍卖交易行为应缴增值税的征管角度进行观察,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拍卖交易行为纳税主体的定位。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交易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这是长期困扰着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题。同时,对同
3、一经营性质的交易行为采用着不同的税收调节手段,如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直接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二手车经销公司需缴纳2%(4%减半征收)的增值税;二手车拍卖公司需缴纳4%的增值税。经纪公司从事的二手车中介活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作为二手车流通载体,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拍卖交易收入未如实反映。一些拍卖行认为受托拍卖货物的销售额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因而在账面上不如实反映销售收入,甚至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偷税。在稽査时还发现部分拍卖行存在发票管理
4、不善,发票分散在个人手中;甚至发票胡乱堆放在橱柜中,无论谁需要随手可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擅自使用收据,以致财会人员难于定期汇总业务收入总数;在开出自用收据或发票时,只填标的物价格却从不填写佣金价格。还有个别单位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销毁已用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同时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往往捆绑式地包括手续费、佣金等,计征增值税、营业税时难以准确划分。(三)拍卖收入看似存在重复纳税。拍卖行销售拍卖物品的特点是货物产权不属于拍卖销售者,且存在一次销售行为看似重复纳税问题。
5、因为拍卖行拍卖物品销售实现的同时,还意味着货物产权拥有者销售货物的实现。不仅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且对货物产权拥有者实现的销售货物收入也要征收相应的增值税,从表面现象看就形成重复纳税问题。如:某企业为筹集流动资金而向另一企业抵押货物一批,同时取得相应的借款。到期后该企业不能归还该项借款,所抵押货物委托拍卖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款项抵还贷款,抵还后有余款的退还借款企业。根据有关税收规定,该项拍卖货物,借款企业是产权拥有者,应当缴纳增值税;拍卖行是拍卖收入,也应
6、当缴纳增值税,一项货物交易看似需要重复缴纳增值税。(四)如何确认委托方纳税基数。拍卖行拍卖收入额如何确认,《拍卖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势必引出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问题。如:一件货物经拍卖行拍卖,含税(增值税)成交价为10,400元,拍卖行应缴纳增值税400元,还剩10,000元,交于委托方并同时收取手续费,委托方是按10,400元还是按10,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按10,400元计算,但委托方分明是只得到10,000元而不是10,400元,账面上也只能是反映10,000元的收入;如果按10,000元计算,
7、而该项货物分明是拍卖了10,400元而不是10,000o(五)罚没物品征免税的界定。根据财税字E1995169号文件精神,执罚部门和单位査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税企之间认识有差异,税务机关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如拍卖行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所得是否应缴增值税,其增值税纳税主体如何确认等,有的认定应照章征税,纳税主体为拍
8、卖行;有的认为应免税。(六)拍卖行清收欠款征免税的限定。拍卖行在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下发后清收以前的欠款是否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而另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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