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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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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聊城市试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张书锋试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内容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医患关系的不平衡,同时考虑到医疗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谁主张、谁举证”至9“举证责任倒置”至U“过错归责原则附条件的过错推定”的发展过程,本文拟就这一过程发展及其合理性展开论述。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及概述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是就医
2、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以及造成的财产与精神损害是否应当予以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侵权纠纷。其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他医疗侵权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的侵权行为。本文所论及的医疗侵权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
3、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三、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沿革1、2002年4月1日前,医疗纠纷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让我们把视角转到10年或者20年前,那时的医疗纠纷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而医疗机构显而易见的是控制证据源、
4、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而患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患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举证能力不足,导致大量的医疗纠纷没有得到赔偿或者仅仅是廉价赔,引起了公众对医院和医生极大的不满,也让人们开始反思制度的缺陷。2、2002年4月1日-2010年6月30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颁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
5、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被广泛理解为医疗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法律的制定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并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也不例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虽然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一定条件下,都或多或少地號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害人就某种事由具有举证的障碍,是法律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当绝对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我国医
6、疗诉讼中越来越多地暴露出缺陷时,在患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各方呼声中,“举证责任倒置”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正式亮相”。3、2010年7月1日,过错归责原则及附条件的过错推定2009年12月26H,比《规定》法律位阶更高的《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原来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双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而与医疗机构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原告患者须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侵权责任法》
7、第58条又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种“推定”过错实际上与原来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的不同。原来是从“损害”直接推定“过错”,从现在的规定来看,必须要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条件的过错推定。(二)“过错”及“因果关系”双重倒置的利弊分析1、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的合理性最高院《规定》针对医疗侵权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其根本原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医疗
8、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患方一般并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行为的过程、结果也难以了解,因此可能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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