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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文法学专业论论文题目: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思考学号:0913001468372姓名:付娟年级:2009秋专业:法学学校:廊坊电大论文摘要1、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产生原因12、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23、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禁止54、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责任7结论9主要参考文献10论文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増加。据报道,在1990年的时候,消
2、费者投诉案件仅有10万件,但到了2000年的时候,全国共受理该类案件激增至80万件,也就是说比10年前翻了近3倍。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其屮,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在这类案件屮经常适用的就是《消法》屮最引人注口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耍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止是这一规定使得近儿年来,在商业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的
3、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Z为“王海现象”,因为其屮最著名的买假若是北京的王海。他们以索赔盈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的行为。一时间不论是街头巷尾、新闻媒体,还是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涉及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其群众参与的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消法》第49条己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那么知假买假现象到底反映一个什么问题呢?对知假买假行为乂该如何定性?对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要求应该怎样对待呢?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展开论述
4、。关键词:知假买假索赔认证欺诈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思考1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产生原因1.1定义为了深入分析和研究知假买假行为,我们首先给知假买假行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木文所述知假买假行为专指在消费领域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而大量购买,企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眾要求双倍赔偿的行为。1.2特征知假买假的行为特征是:1)在购买时对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一事实清楚;2)在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卜•仍自愿购买该产品;3)主观上
5、有企图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目的。1.3产生原因知假买假索赔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消法第49条规定蕴涵着经济盈利可能性。立法者借鉴经济学方法,通过增加赔偿数额,来减少诉讼损失,尽量使诉讼支出得到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具备知假条件,那么购买假货价值越大,获得的赔偿会成倍增加。这是知假买假索赔的内在驱动力。其次,知假条件的普遍存在是知假买假索赔的客观条件。在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剧增的情况下,尽管国家加强了质量管理,但商品质量不合格问题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假冒、计
6、量、标识、广告等方面,商品实体与标识不一致、假冒商品产地、商标等现象人量存在。诚然,知假买假索赔有一定的风险,但在严榕主义指导下,具有-•般消费知识,有时凭感观能力也能轻而易举地鉴别商品真假而使索赔成功。此外,在公共权力救济不力背景下,人们往往从知假买假的良性效果上来认识法律规定,给予道义支持,形成與论导向,加Z法律规定不明确,结果扩大了消费者外延,忽视了对消费者主观善意的耍求,曲解了法律规沱⑴。北京一家著名的打假网站“王海在线”曾针对知假买假行为做过一个调查,在1727[,]杨立新.“王海现彖”
7、的民法思考•河北法学,1997年人参加的调查中,有27%认为主动买假也是消费者;57%的人认为打假买假有利于打击造假售假;5%的人认为打假买假者有商业欺诈嫌疑;7%的人认为打假买假者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另有2%的人认为无所谓⑺。我们可以看到支持知假买假的人占了大多数,当然这是实践中人们的态度,那么在法理上应怎样看待知假买假呢?知假买假行为到底应算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赔偿呢?下面我们将深入论述。2知假买假行为的性
8、质2.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主体2.1.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眾:“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所确定的并非消费者的定义,而只是该法的调整范围。但就其含义而言,显然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者为本法所称Z消费者(本文仅以商品为例加以说明,不涉及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此,构成消费者的要件有二:一是目的,即为“生活消费需要”;二是主体范围,即既包括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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