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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侵权责任法》的二十条新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侵权责任法》的二十条新规作者:刘辉律师《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边出重要一步。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中国民事法律立法史上的重大事件。作为《民法》九编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于2002年12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初审。由于内容庞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采取了分编审议、分编通过的方式。此后,《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提速,分别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0月、12月进行了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涉及民
2、事权益的诸多方面,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白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和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如果说《物权法》是“静态”地保护公民私权利,那么,《侵权责任法》则是“动态”地保护公民私权利。《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尽管《侵权责任法》并未涵盖社会生活屮的全部损害类型,只是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但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法》在颁布后强大的保护、预防和制裁功能。从产品责任到高空坠物,从交通事故到医疗损害责任,从校园伤害
3、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从网络侵权到环境污染,从产品召回到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是一部距离公民最近的法律,也是公民维权的“行动指南”。作为律师,我们更应当学好、用好《侵权责任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笔者作为侵权赔偿实务专家,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的粗浅认识和讲课心得予以总结,归纳出《侵权责任法》的二计•条新规,结合热门案例,侧重律师实务,希望律师同仁们批评指正。一、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将打破长期以来因城乡户籍不同,而导致计算死亡
4、赔偿金相差数倍的问题。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同命不同价”制度化,使“同命不同价”収得了“合法名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自施行至今,饱受学术界、实务界和媒体界的质疑和诟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同命不
5、同价”的规定,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來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当时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时至今日,各级法院还是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当做“尚方宝剑”,以户籍作为确定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判断标准和裁判依据,已明显不符合我国的现状。而且,在审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屮僵硬地、机械地适用该司法解释,势必会造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差甚远,显然不合吋宜。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最宝贵的。在法治社会,每个人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不过,值得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云
6、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本案屮,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个复函使户籍虽然在农村但是长期居住、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7、看到公平正义的曙光,但是,在司法实践屮,法院不分青红皂白、我行我素,鲜有“同命同价”的裁判。《侵权责任法》将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死亡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和生命的尊严,值得我们期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之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对“同命同价”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导致“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被侵权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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