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冷”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温柔”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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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冷”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温柔”的考虑从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分析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减轻【案情简介】原告郭某于2005年12刃初在A公司围墙西租用场地堆放收购的废旧塑料从事塑料粉碎加工业务.2006年2月26H23吋27分许,A公司发生蒸汽锅炉爆炸事故引发火灾,导致郭某收购的废I口塑料及竹木结构房屋、厂房设备、家用电器、家具、生活用品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经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郭某(甲方)与A公司(乙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木协议是在双方多次协商,对郭某被烧毁的废旧塑料及竹木结构房屋、厂房设备、家

2、用电器、家具、生活用品等损失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订立的。二,乙方预付甲方赔偿金人民币17.5万元(以支付2.5万元包括在内)以解甲方生活必要开支,购置设备,筹备恢复生产之急需。该款于签订本协议Z日支付。三,本协议签订后,对于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失赔偿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Z日起55天内口行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解决,否则视为甲方认可木次事故中口身的一切损失在人民币17.5力元以内。双方对以上内容无争议。四,双方发生本次纠纷后各处产生的新损失待法院审理时一并提出。五,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

3、由对另一方寻滋闹事,产生矛盾,否则后果由闹事方自行承担。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A公司共支付给郭某赔偿款17.5万元。郭某主张自己的损失总额为545490元,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再赔偿370490元。诉讼中郭某为证明口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火灾发生的事实;2,照片54张;3,调查黄某等23人的调查笔录及郭某自行制作的收购废旧塑料统计表,损失的生活用品,设备统计表,损失的住房,厂房明细,职工工资单,库存塑料统计表,停产误工损失统计表,成品料售出统计表,证明郭某收购废I

4、口塑料的事实以及数量和价格。为查明案情法院还调取了派出所调查郑某等17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本案属于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受害人郭某的举证责任为:1,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后果(具体损失)的举证责任;2,证明加害人A公司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3,受害人应当就其受损害的事实与加害人所从事的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屮A公司的锅炉发生爆炸导致郭某的废I口塑料加工点发生火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因此,

5、对丁郭某的第2,3项举证责任可以免除,但对于第一项举证责任,郭某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纵观其所提供的证据,对其口行调查的黄某等23人形成的调查笔录,A公司提出异议,H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故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各类损失统计表是郭某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派出所调查郑某等17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被被调查人自行记录的凭证,充其量仅能证明郭某从17个被调查人处所收购的废I口塑料的数量及价值,但郭某从事的是废I口塑料加工业务,其收购的废旧塑料的口的是加工出售,而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郭某的加工及销售情况,

6、至于其他部分的损失,仅有郭某的陈述,未有和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遭受的的总经济损失为545490元,故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冋郭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失的原因一致确认为A公司的锅炉发生爆炸而导致郭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双方也一致确认郭某确有财产发生损失,只是双方对郭某的有多少损失产生分歧。郭某在一审时提供了损失清单,后又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作的供货人的调查笔录,从这些笔录可以看出郭某在火灾发生前进了大量的废旧塑料,由于大火的燃烧,导致现场材料被烧毁,应该说

7、郭某已尽了相当的举证义务,A公司认为郭某没有这么多的损失,应举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虽认可损失的原因,但加重郭某的举证义务,对积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评析】一审法院从分析原告郭某的举证责任入手,认定郭某有举证证明自己损失数额的责任。然后分析了郭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认为就郭某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无法确定郭某的损失具体数额,故驳冋郭某的诉讼请求。从表面看来,一审法院的法律推理是成立的,原告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理应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可

8、以提出如下的质疑:1、是否有财产损失才是木案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国一审法院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无异于否定了郭某财产受到了损失,而这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郭某确有财产损失的事实产生了矛盾。至于损失具体的数额如何确定实际上属于调查取证的范畴。一审法院混淆了是否冇财产损失和财产损失有多少这两个问题,把这两个问题都纳入郭某的举证责任范围屮判断。实际上,前一个问题屈于法律规定的郭某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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