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起诉书范文

[精品]起诉书范文

ID:44584451

大小:31.5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23

[精品]起诉书范文_第1页
[精品]起诉书范文_第2页
[精品]起诉书范文_第3页
[精品]起诉书范文_第4页
[精品]起诉书范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精品]起诉书范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房检刑诉[2007]287号被告人谢磊,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城安委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晓红,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秀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双兰,女,1974年3月4口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城安委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2、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谢磊、沈双兰犯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xx月xxH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被告人谢磊、沈双兰出于组织培训班牟取利益之目的,于2005年7月在北京市通州区工商局注册了北京城安委文化发展中心,又伪造了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的印章,并分别以赵宇、李丽的化名聘用李某(女,13岁)、卢某(女,32岁)等人为员工。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二被告人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1、2005年10月下旬,被告人谢磊、沈双兰经预谋后制作了《关于举办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政策宣贯班的

3、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当月27日至280,被告人谢磊、沈双兰以北京市劳动局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共有12个单位的16人参加,收取培训费14400TIjO2、2005年11月中旬,被告人谢磊、沈双兰经预谋后举办119消防安全培训班,被告人谢磊制作了会议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当月17日至180,被告人谢磊、沈双兰以北京消防协会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共有12个单位的14人参加,收取培训费12600元。3、2005

4、年12月初,被告人谢磊、沈双兰经预谋后,被告人谢磊制作了《关于举办〈进一步加强废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宣贯班的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当月8日至90,被告人谢磊、沈双兰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经被告人沈双兰联系,北京国英园志通家政服务中心员工宋某(女,51岁)等人在会场从事接待服务,共有18个单位的23人参加,收取培训费225407Ijo4、2006年2月下旬,被告人谢磊、沈双兰经预谋后制作了《关于举办<电梯应用指南〉宣贯班的通知》,加盖“北京城安

5、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同年3月2日至30,被告人谢磊、沈双兰以建设部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并雇用宋某从事接待服务,共有18个单位的25人参加,收取培训费24500元。5、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谢磊、沈双兰经预谋借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之机,举办“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宣贯班”以牟利。其后被告人谢磊制作了《关于举办<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宣贯班的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指使卢宁丽等人向

6、有关单位发送。当月260,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卢某、李某、宋某在会场担当接待服务事项。共有21个单位的34人参加,收取培训费22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磊、沈双兰供述;2、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宋某、李某、卢某的证言;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处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出具的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监察局出具的证明,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市政府机关保卫处证明;5、北京中企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发票,扣押公章、人民币、支票、欠条

7、清单,收据复印件,会议通知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磊、沈双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磊、沈双兰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磊、沈双兰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注册成立了北京城安委文化发展中心,继而又以该中心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二被告人犯罪的目的是骗取有关单位的钱款,伪造印章的行为只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属于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认为其行为有

8、各自独立的意义,虽然实际上构成了数罪,但因其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判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