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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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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案例分析交叉要约「案例简介」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冇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冋话。恰在此吋,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口内答复。”11月18口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11H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
2、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问题提岀」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问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冋。撤冋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3、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刘某与商某就同一宗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吋相互致函,冃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Z间同时相互发岀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冋
4、要约、撤俏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在本案中,商某在收到刘某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C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刘某未作岀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耍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刘某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某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对于交叉要约是否成立合同,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要约木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成立合同,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冋权和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
5、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前一种观点更为有利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但如果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为了促进交易,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交叉耍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断双方必然订约。交叉要约毕竟只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不能得出必须相互承诺的结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为双方的要约同时发出以后,不能忽视下列I大I素:1、要约可以撤冋或撤销。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约人发出要
6、约时,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如果駛性规定要约人对要约没有丝毫变动的权利,不仅对要约人不利,有时也口J能蛤受要约人造成损失,因而耍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产生或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乙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相同点则是两者都发生在承诺作出之前。因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即生产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不能撤销其要约。既然交叉要约的双方当事人都依法享冇对自己所发出的要约予以撤回权和撤销权,所以当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2、受耍约人享有对耍
7、约的拒绝承诺权。对于耍约,受耍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交叉要约的双方既同是要约人,又同是受要约人,都享有对对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既然法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这项权利,交叉要约也就不可能当然成立合同。3、交叉要约都只是要约,而不是承诺。虽然双方要约的内容一致,但都处于订立合同过程小的起始阶段,没有进入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承诺阶段,没有完成从要约到承诺的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而交叉要约不能直接成立合同。从实际情况看,交叉要约可能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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