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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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最高院司法观点最高院民二庭庭推精要: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后,记载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原始凭证,构成验资报告的基础资料。审查出资是否到位,应主要以这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验资文件为依据。如果债权人主张由控股公司对瑕疵出资承担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上述证据材料掌握在控股公司手小,债权人难于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捉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应对是否存在瑕

2、疵出资举证责任。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过严,只耍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瑕疵出资产生介理怀疑的表而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见《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时构成抽逃岀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笫一卷。处置不良资产时应该注意的若干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靑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

3、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本院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2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木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淸收债权的公告)。2、该《通知》第2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的规疋,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中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扌II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以分得的部分。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

5、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F,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此复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6、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39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廿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和《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

7、释第34条第2款的规立,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拟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ZU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冇关问题的函〉的答复》(见下面第11项罗列)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冃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二oo三年十月二十H(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39号)云南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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