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出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限制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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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瑕疵出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限制与恢复  摘要:公司股东在约定出资期限内未缴清全部认缴出资的,属于瑕疵出资;公司按照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合理性;在公司解散清算的特殊阶段,被限制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予恢复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民商法理念。  关键词:瑕疵出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权利限制权利恢复  简介:杨怡鸣、何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曹艳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J建设公司  被上诉人(原

2、审原告):戴某  戴某为J建设公司股东之一,公司于2002年3月29日增资后,戴某持有公司11.06%的股权,但只缴纳了15万元,后一直未补缴剩余出资。2011年11月29日,J建设公司书面通知书要求戴某在5日内足额补缴出资513,600元。戴某在同年12月2日将上述应补缴的全部出资款汇入J建设公司的帐户,并通知了J建设公司。同月7日,J建设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关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补缴出资额的决议,当时戴某没有同意该股东会决议,认为该决议是无效的,并曾提起该决议无效的诉讼。2012年8月17日,J建设公司再次召开股

3、东会并作出决议。从决议内容第二条及第三条来看,公司的剩余资产包括可分配的利润及股东的出资,但并未包括戴某补缴的出资;在公司尚有其他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按照各股东原来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戴某在表决时为不同意的股东,并载明:1、同意关闭注销公司登记;2、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  戴某诉至法院称:J建设公司主张由于戴某之前未实际出资,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是在股东未出资的情况之下才适用,而自己已经补足了全部出资,股东权利不应当受到限制。要求法院确认2012年8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第二条及第三条中的

4、股东按出资额收回投资的内容无效。  J建设公司辩称: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对戴某的剩余资产请求权作出一定的限制,所以J建设公司股东会的内容并不违法,也没有违反J建设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戴某虽然根据J建设公司的通知补缴了出资,但是该部分出资并未实际用于上海捷仁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不可能为上海捷仁建设有限公司产生相应的利润,故如果按照戴某补足后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对其他实际足额出资的股东是不公平的。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为有效。  二、裁判结论  原审法院认为,戴某已经于2011

5、年12月2日补缴了全部出资并通知了J建设公司,至此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J建设公司2012年8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的部分内容上述我国《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相违背,应当认定为无效;至于戴某补缴的出资是否参与J建设公司实际经营,是否为J建设公司产生利润的问题与J建设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也无关。据此判决J建设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及第四条中的股东按出资额收回投资部分无效。  一审宣

6、判后,J建设公司提出上诉称,此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及J建设公司章程的规定,且J建设公司之前多次分配红利均按照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且该做法亦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公司对于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的法律规定,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再者,涉案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内容体现了已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违约责任的含义,亦符合公平原则。原审法院判决有所不当,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各自的

7、出资比例分配;J建设公司章程第52条第三款亦约定,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故前述条文中的出资比例理应指向实缴出资所占的比例而非认缴出资。同时,J建设公司历年分配红利均以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为分配基准,各方均无异议,故涉案《股东会决议》第三、第四条中所涉及的,股东先行收回各自的实际投资款项,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内容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及J建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8、的,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合理限制的,属有效行为。据此认定原审作出的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部分内容无效的判决有所不当,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戴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评析意见  本案虽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但其核心争议焦点是对瑕疵出资义务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限制和恢复的合理性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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