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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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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申请行政复议须提交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第三人每增加一个,增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须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不服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应提交已向该行政机关提交能够引发相关行政行为的申请的证明材料(如行政许可申请及行政机关收件凭证或邮件详情单)。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身份证无效则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2、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四、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权限;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五、其他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注:①以上各类原件,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核对后退还本人;②复议申请书的日期应为向复议机关提交申请的日期;③复议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④电话:0392-3330183。行政复议申请书(个人)(样式)申请人:刘二妮,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县上街路58号,电话:136039266
3、66被申请人:鹤壁市淇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X,县长住所:鹤壁市淇县人民路888号第三人:刘二黑,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县上街路58号,电话:13603929999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淇国用〔2015〕123号)的行政行为,特向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第三人住房南北相邻,产权清楚,2015年6月6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淇国用〔2015〕123号)。该证证载土地含有申请人现住房所占用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此致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人
4、:刘二妮2015年7月31日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样式)申请人:鹤壁市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百万住所:鹤壁市淇滨区金融大厦B座666号被申请人:鹤壁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住所: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东段888号第三人:无,,,,住,电话: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5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鹤规罚〔2015〕555号),特向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此致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人:鹤壁市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百万2015年7月4日鹤壁市人民政府
5、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提交人(单位)提交日期序号材料名称类型:原件或复印件)份数页数备注提交人签名:接受人签名:行政复议范围■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其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其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其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6、的;(四)对其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其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其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七)认为其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其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其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其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其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其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其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其
7、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
8、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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