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及对策刑CNW事诉讼中CNW证人出庭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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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陈志凡《刑事诉讼法》经过系统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日新月界的变化,证人出庭问题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本文拟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应如何完善进行深入探讨,供人家参考。一、我国刑事诉讼屮证人出庭的现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人改革,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当庭举证,通过控辩双方的法庭调查、辩论,当庭查清事实,确认罪责。为了贯彻〃对抗求证〃这一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基本精神,防止剥夺当事人对

2、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新的庭审方式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杳证人的作证资格、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辨别证言的真伪。但是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据不完全统计,近年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公诉的刑事案件中,证人绝人多数均未到庭作证,未到庭率在98%以上,极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是经过办案人员的再三说服才勉强到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仍然是闲扰司法机关的-•人难题,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为法官对控诉方卷宗笔录

3、的书面或口头审查:由于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出庭作证,法官对证人证官等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尤其是被告人即使在法庭上做出了陈述,但这种陈述一口与控方笔录所记载相才盾,法官仍将卷宗小的陈述记录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这种书面审判方式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因素z—,成为阻碍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障碍,要改革这-现状,就必须从健全证人出庭制度入手。从目前调查分析的情况看,证人出庭制度得不到落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儿个方面:(一)立法不足是阻碍证人出证制度实施的最根木原因1、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立法过于简

4、陋。我国现行的刑诉法虽然经过人幅度修改(以下简称96年刑诉法),但是关于证人证言、证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却仍然与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一样(以下简称79年刑诉法)o如96年刑诉法第47、48条的条文与79年刑诉法第36、37条的条文一模一样,没有作任何修改。同时96年刑诉法对证人出庭的方式,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证言效力,质证权的行使等均只冇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内容,因此司法实践屮,不易掌握、运作时难免将在随意性。2、证人权利、义务、责任在法条上不平衡。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公民不能只亨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应只

5、尽义务而不亨有权利,违反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刑事诉讼小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承担因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应负的责任,因此他们应亨有一定权利。但96年刑诉法小、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均严重失衡。表现在:(1)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96年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应亨有什么权利。这使得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同Ht,还要承担人身风险,这显失公平,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⑵证人的义务与责任脱节。96年刑诉法规定作证是公民义务,但是对于证人拒绝作证,却没有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受什

6、么惩罚,也没有规定对证人拒证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因此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没有任何后顾之忧。3、立法上的才盾,导致证人出庭的可选择性。96年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里的〃必须〃表示:证人提供的证言只有在法庭上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及诉讼参少人的讯问、询问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96年刑诉法第157条又规定:证人町以不出庭,其证言只要经过公诉人或辩护人宣读,审判人员在听取公诉人及诉讼参为人的意见后,仍可作为定案

7、的证据。这种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具有同样的效力,均可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因此在庭市过程中,司法人员往往择易避难,以书而证言、询问笔录代替证人岀庭作证,以宣读证言代替出庭质证。4、证人证言效力具冇不确定性。96年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的固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采取〃书面证言,询问笔录,法庭笔录〃三种形式。但是对那一个阶段的证言效力优先却没冇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出现反复时,司法人员由于不清楚那一种证言的效力应优先,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往往无所适从,从而增加了

8、审理刑事案件的难度。因此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因害怕证人证言出现变化,影响案件定性,而承担一定责任,人多不积极推行证人出庭制度。(二)执法思想的课区是证人出庭制度的一人障碍。口前,许多审判人员,公诉人员的执法观念仍停留在79年刑诉法所确立的框框中,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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