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述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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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在我国诉讼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证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立法和司法层而的原因,证人出庭难是在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牛出來的i种现象,它己经严重制约了法庭审判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已是当务Z急。本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及及完善证人适格条件方向和明确和完善证人的三种权利:安全保障权、经济补偿权、证人免证权三个方面來阐述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作。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适格安全保障权经济补偿权证人免证权我国民事诉

2、讼法笫十二条明文规立,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相卬证,使诉讼中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被越来越重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

3、人出庭率不高,而在刑事诉讼屮则低,这种在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出庭、拒不作证的现象已严垂制约了法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Z急。其一、证人不出庭冲击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执行,致使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无法落实其;二、使原本匮乏的证据资源更加匮乏,影响当事人的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其三、增加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增加了诉讼成木,影响了诉讼效率的办案质量的提高,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权威。因此剖析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根源,建立全面规范的证人出庭作证

4、制度,成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的一环。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证人方面的原因由于口身法律意识淡薄和其他因素的限制,证人缺乏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止义感,缺乏依法作证的责任感。具体表现为:1、证人的法制观念不强。虽然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法律的宣传深度不够,证人对上并不了解,特别是农村的村民,认为口C不出庭人证并没有违法,别人打官司与自己没在关系。因此证人都不想、不愿出庭作证。2、害怕卷入当事人Z间矛盾。普遍认为人不作证作有一大,人证是多管闲事,于是抱着“事不关口C,高高

5、挂起”的屮立态度,或寻找各种借口以推就推,能躲就躲,就出庭人证。3、害怕受到当事人打击、报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方是一此黑恶势力,下人出庭作证会提心招至不利当事人怨恨、报复,甚至使自己及家属的人少、财产、前途到不测的自我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前途到不测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敢出庭作证。4、证人怕耽误时

6、'可,影响口C事务。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必然导致误工,还要口C花车费、食宿等费用,不如说“不知道”或不愿去是最好的。5、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等关系,如实作证对

7、其不利或与一方当事人有过节,如实作证对其有利;或因当事人利诱,贿买而抱有侥幸心理等原因,而不愿作证。(二)立法方面的原因1、立法内容过于笼统、缺乏严谨的科学性。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条款过于原则。其一,承认单位具有同自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并不符介证人的自然要求。实践屮,单位证人往往只提供有单位印章的一份书而证言,其证据效力难以把握,一旦出现伪造,其责任也难以追究。其二,对证人出庭的方式,作证的程序规则等,都未加以全而的设置和规范,使得证人出

8、庭履行义务的町操作性大打折扣。其三,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未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这无异于说明证人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条款形同虚设。2、立法内容的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未排除证人或当事人有否亲属、利害关系以及从事的职业问题。这一方面与特种行业,如《律师法》《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律师及公证员的保密义务相互矛盾;另一方面直接冲击了传统的亲情伦理关系

9、理念,使得证人作证与否无所适从,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再如:民事诉讼法未对“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具体情况作出确界立,以致于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大“确有困难”的适用范围,使得一些木应该出庭或可以出庭的证人推托困难而不出庭,只好以书面证言代替口头证言,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而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不履行义务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却没有规处。另外,《刑事诉讼法》第47条虽明确规立,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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