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浅议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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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郑德祥代娟  提要:本文认为,在证人作证的三种方式中,出庭作证是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做到公正审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证人方面的某些原因,特别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某些原因,造成了目前证人往往不愿或不敢作证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证人传唤制度、制裁制度、保护制度、补偿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象比较普遍,直接影响到庭审功能的发挥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本文试图对这

2、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所谓证人,通常是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了解案件情况,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来说,证人作证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证人到庭用口头陈述,即出庭作证;二是不能到庭的证人,所提供的书面证言;三是由法官对证人进行庭外调查、核对事实,即调查笔录。在通常的审判实践中,上述三种证人作证的方式往往是交互使用的。不过,细究起来,出庭作证应该说是三种方式中最有效的一种,因为与另外两种方式相比较,它明显具有以下几

3、方面的优越性:  第一、出庭作证可以更有效地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中,比较容易出现证人陈述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情况,有时候甚至可能纯属伪证,结果在庭审过程中,而又因为证人不在场,不能当庭质证,故往往引起当事人对证言真实性的异议。诚然,在出庭作证中,也有可能会出现证言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情况;但在这种方式下,通过当庭陈述、经过反复质证,就有利于揭示证人证言的疑点和不实之处,从而使证人的证言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由此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取证。另外,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仅仅提供书面

4、证言或出具调查笔录,可能会采取比较轻率或不负责任的态度;但在出庭作证的方式下,由于要直接面对法官及当事人的发问,就更容易唤醒证人的责任感,使其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因而也就相应地减少了虚假证词和伪证的发生。此外,在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的形式下,往往会出现诸如证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证言内容是否确属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等问题;而在出庭作证的方式下,这些问题也比较容易得到解决。  第二、出庭作证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5、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语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这几条规定都清楚地说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而质证则具有“面对面”的形式,具有“质问证人”的性质

6、,它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则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换句话说,当事人的诉讼过程中,对证据享有依法质证的权利,即当事人有对证人进行质询的权利。因此,如果证人不出庭,对这些证言就不能进行当面审查和质证,缺乏质证就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甚至怀疑审判公正。在书面语言或调查笔录的方式下,当事人很难充分有效地行使质证的权利,质证程序就会流于形式,而且会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出庭作证的方式,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出庭作证可以更有效地保证法官认定事实

7、的准确性。...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法官单纯依靠书面证言和调查笔录审理案件,往往难以分辩内容的真伪,从而使审查判断证据的工作停留在表面,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比如,当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在庭审中宣读出示时,法官就无法针对其中的疑点向证人询问;而当不同的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的内容相互矜持时,法官也很难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相比之下,在出庭作证的方式下,法官就能够充分听取证人的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案件形成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由此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依法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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