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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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管理暨第十二届理论研讨会现行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对策阿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孟繁昌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经历了改革开放风雨的洗礼,但是依然刻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具体体现在层层审批,严格审查,退出困难等诸多方面。国家花大力气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而我们企业登记部门继续强调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以摆脱出现事故后自己所担负的责任,然而当前层出不穷的煤矿事故、食品安全、医药事故等市场不安全现象出现时,却恰恰说明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市场调节作用,反而是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特别是限制

2、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愿望。这就说明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我国行业行政审批过多过滥,虽然几经清理,保留了有一定数目的行政审批,但是一些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做到了前面清理后面重新设立,致使仍有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分散在各个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中,《公司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里都保留了对行业经营资格的审查规定,重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确立了申请人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原则,但在十二条仍然规定:在公司登记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可见严格的前置审

3、查就是对企业经营资格的认定,就是希望把不合格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减少自己肩上的责任。国家赋予登记机关的职责是确认市场主体,而不是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经营资格。打个比方,就如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存在,但不能保证该公民遵纪守法。按照登记是确认经营资格的逻辑推论,若企业都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那么登记已成不必要,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而经营,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登记同样成为不必要。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实质性审查色彩浓重。通常我们所说的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行政许可的立法精神和国际审查的惯例的。《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

4、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O虽然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O《许可法》的立法主旨是减少前置审批和采取实行形式审查,要求登记机关只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而己,但是还是规定了必要是进行实质审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6、53条(二)项都规定了“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这又赋予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

5、交的材料采取实质性审查,这又说明了我国企业登记制度是偏重于实质性审查,以免除自己的责任。《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明确登记机关只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形式审查,但是登记机关在登记实务中仍偏重实质审查,或者为了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而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的证明文件。事实表明,实质性审查根本不能有效地控制技术性、秘密性都较强的欺诈行为,相反,形式审查的公信力已准确表达了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与其交易的风险性,有助于当事人在与企业交易时认真考察其资信情况,而且提高了登记的便捷性。三、严把市场准入关,执照的公示作用不可忽视。由于我国严禁无照经营,也就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合法的

6、凭照,这样一来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就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不再怀疑其信誉,使欺诈者有机可乘。《营业执照》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向社会公示其登记内容,凡经登记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执照的证明力会使利益相关的第三人放松对其资信能力的考察,若注册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加之有主观恶意,那么与其交易的当事人就会受到重大欺骗,即使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供了真实的资料,但是登记后,具有恶意登记动机的注册人也会持《营业执照》四处诈骗,同样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这样的事情在经济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应该说《营业执照》对经营资格的证明功能对此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越是

7、强调实质性审查,执照的证明力就越强,相反,当事人对与其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越小,恶意注册人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就会更大。7、严把市场准入关,严进宽出退出机制不健全。企业持续的进入和退出,是市场经济活的源泉,只有建立正常的企业退出机制,方能确保市场的效率和安全性。我国确立了较严格的准入制度,退出制度却很不完善。《民法通则》规定,企业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可见注销登记是主体资格消灭的前提,是企业完全退出市场的标志。由于《营业执照》具有确认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功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灭,那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没有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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