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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军婚概述(-)军婚的概述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41、民事立法42、刑事立法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51、存在立法缺陷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13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16结语17参考文献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14秋法学本丁帆学号:1461001253995【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而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
3、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
4、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其婚姻关系虽然是军婚,但涉及民事保护时,特殊地保护一方必将要伤害另一方,因此其婚姻关系视同为普通婚姻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只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所以本文讨论的军婚仅指定义中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的婚姻,即夫妻中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1、一方须是现役军人。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以及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的成员,是军婚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中以下人员不适用军婚的法律规
5、定:(1)在军事单位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2)退役军人;(3)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4)正在被劳动教养或者服刑的军人。2、请求离婚的一方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己经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的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但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的范围:(1)与现役军人仅仅存在婚约关系的人;(2)与现役军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主活,属于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的人;(3)与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结婚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人。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提岀离婚的一方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的配偶一方向现
6、役军人提出离婚,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则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应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都为军人,也不适用《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双方都是军人,再适用第3条的规定,必然会伤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与特别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相违背。3、非军人的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所谓“须得军人同意”,是指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非经军人本人同意,不得准予离婚。这里指的是非军人的配偶一方片意离婚的情形,而不是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本身就表明军人同意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就不发生《婚姻法》第3条适用的问题。
7、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扶养问题上不能与非军人配偶达成协议,非军人配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而不是现役军人的主观愿望,否则,法律就成了一些人随意操纵的规则,同时也会损害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现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应首先征求军人的意见,如果军人同意离婚,则可以调解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教育非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是,
8、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确实不能维护夫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法学专业中曹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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