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分析——基于依法保护产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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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分析基于依法保护产权原则2016年11刀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审判执行活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司法审判工作特别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围绕执法办案,坚持平等保护、全而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落到实处。这里,结合笔者曾在法院多年丁作的办案心得,围绕保护产权原则

2、谈谈对民商事审判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认识。一、坚持对产权的全面司法保护,不能将产权等同于物权,要妥善处理好物权法定原则的坚守和突破问题产权本身不是个法律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是我国经济学界在研究西方产权经济学时引进的一个概念,并为法学界所使用。产权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其他财产性的权利,如法人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随着新型权利类型不断涌现,我们要结合社会的发展来认识产权概念,这对市场主体非常重要。广义的产权即“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O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3、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我国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经济意义在于,为人们利用财产的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边界。产权不能等同于物权,其间的差异主要有:其一,相对于物权概念的确定,产权的概念一直较为模糊,难以有清晰的外延;其二,相对于物权的体系化,产权则较为散乱,更贴近现实关系,而缺少逻辑抽象;其三,物权的范围较产权更小,如“污染权”作为产权,却不属于物权范畴。物权在保持其确定性、体系化的同时,也应吸收产权观念的一些特点,以完善和丰富物权的形式和内容。现阶段,关于产权保护的要求通常

4、散见于各种各样的规定中,这导致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个倾向:一方面,部分法官对物权争议纠纷,往往根据单个法条去理解和裁判,而缺乏对争议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研究,不能追根溯源在法理上进行系统性思考,造成判决结果顾此失彼,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另一方面,有的法官简单地将物权法的一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产权形式(其他财产性权利)。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中,规定了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参照物权法106条规定处理。司法解释条文中明确使用了“参照”,恰恰说明物权法的规定不能简单直接适用于产权。因此,对于物权要遵循物权的种

5、类和内容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普遍适用于其他财产性权利,对于一些新型产权形式,也不能简单以没有法律规定而否定其产权属性。——关于让与担保的效力举个例子,在实践中,让与担保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两种观点,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系相互独立的合同,均为有效。二是不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对于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预购商品房抵押问题再举

6、个例子,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人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与抵押权相同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预抵押并未正式的抵押,也不同于在建建筑物抵押,不具有抵押权的效力。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另一种观点认为,预抵押与正式抵押一样,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顺位。该预告登记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在贷款银行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正式抵押登记无过错的情况下,对涉

7、案房产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两个例了就涉及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坚守和突破问题。有学者提岀,为解决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的问题,应当对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作目的性扩张解释,不仅仅限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还应当包括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习惯法的认可。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认为,应当将担保物权制度和担保性质的合同区分开来,前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后者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约束力,实践中不应简单认定这些条款无效。那么,在房屋买卖和借款担保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要求按照买卖合

8、同来交付房屋,怎么办?综合专家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首先,明确贷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从关系,如果双方约定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该买卖合同就只能作为担保性质的合同来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就不能作为担保性质的合同来看。其次,出借人不能抛开作为主合同的借款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因此不能直接判履行买卖合同,以房抵债仍需经过清算。对于当事人关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可请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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