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

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

ID:44539561

大小:32.7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23

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_第1页
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_第2页
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_第3页
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_第4页
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_第5页
资源描述:

《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它是我们党建立人民政权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经验。浙江人民的优秀儿女——梁柏台,从1931年9月至1935年3月,在中央苏区战斗和生活了3年零8个月。这期间,梁柏台先后任临时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临时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还兼任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等职,参与苏维埃立法和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的工作,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梁柏台1899年9月

2、生于浙江新昌,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1920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我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4年毕业后,前往海参歲工作。1927年底,调伯力远东党部工作,负责远东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联络。后来,调伯力法院当审判员,致力于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为以后回国从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参与苏维埃立法工作1931年5月,梁柏台秘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9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正在抓紧筹备

3、,梁柏台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后,立即投入紧张的大会文件一一《宪法》、《组织法》和《婚姻条例》等法规的起草工作。同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当选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会前后,梁柏台还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在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

4、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和《看守所章程》等10多个法律法规。二、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为了确保工农民主专政,确保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从中央到地方都普遍建立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司法机关。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就下设了司法人民委员部,主管司法工作,并设立了临时最高法院。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梁柏台为司法委员部委员。由于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任的司法人民委员张国熹一直没有到职,梁柏台实际主持了司法人民委员部工作。1932年1月,梁柏台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1931年12月13日

5、颁布的第六号训令的精神,以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司法临时机构一一裁判部。6月9日,中央政府颁发了由梁柏台组织制订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部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6月20日,梁柏台主持召开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长联席会议,完成了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各地裁判部开始按照《条例》规定的司法程序来组织法庭、审判案件,使审判工作上了轨道。1933年3月,梁柏台又一次召集各级裁判部长会议,并提请3月28日人民委员会第38次常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进行专门讨论,作出相应决议

6、。6月10日,梁柏台签发了司法部关于印发《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小册子的第十四号命令,揭示了各级裁判机关的错误和缺点,并作出了相应的具体指示。7月30日,梁柏台又拟订并签发了《司法部五个月工作计划(1933年8—12月)》,并在实际工作中付诸实施。此外,还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行感化政策,又建立了劳动法庭和军事裁判所。从而,一个独特的司法体系初步建立。正如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工作》中所说:“司法机关在过去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

7、(第六号训令)和《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苏区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设置,是按照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要求规定的。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员、裁判部(或法庭),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这样,苏维埃法律的贯彻执行有了载体和保证,使之“在苏维埃领土之内起了他镇压反革命活动的伟大的作用S司法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原则上属于各级审判机关。临时最咼法庭和最咼法院是国家最咼审判机关,负责指导与节制地方及红军中的审判机关(各级裁判部、军事裁判所)的审判工作;地方及红军中的审判机关,在行政方面须接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及同级苏维埃政府主

8、席团的指导,在审判工作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