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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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禽畜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布局规划,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管理,畜禽疫病检疫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2、法。三、管理职能第三条开发区、各镇、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进行属地管理。对涉及畜禽养殖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出租等加强管理。对现有的畜禽场按规划布局、产业要求、饲养规模、持证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与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进行治理整顿。对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环保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市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规划部门对畜禽禁养、限养区域的界定,畜禽养殖场的规划设置。对种畜、种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

3、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负责家畜禽产品屠宰加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未经检疫的家畜禽不准进场屠宰,取缔点外屠宰和交易。市环保局:负责对新、改、扩、迁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评报告;对已建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关闭。市城管局:负责对本市宾馆、饭店和公共食堂等单位食用废弃物的管理,确保上述单位的食用废弃物按规定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加强城镇居民小区内垃圾桶管理,防止养殖户捡拾食用下脚。加强市容监察,取缔辖区内违章搭建的畜禽养殖场。市建设局: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建筑施工审批,必须以领

4、取临时建筑用地证为前置条件,先申报后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市国土局:根据审批程序,对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发放临时建设用地证。昆山工商局:种畜、种禽生产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市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报告,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施工审批表,市国土局颁发的临时用地证,方可到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工商局对申请者要严格审核营业执照发放的前置条件。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食品卫生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配合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四、养殖规定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区饲养畜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

5、区3公里范围内;城镇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区1公里范内;水陆交通主干道500米范围内。第五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新增规模养殖户,对已有的外来养殖户经整治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限期迁出本市。第六条严格控制污染相对较严重的奶牛、水禽等养殖项目,鼓励小规模饲养生猪、森林草鸡等。第七条禁止大规模、高密度饲养家禽。已有的养殖项目要适度,单户奶牛规模一般控制在400头以下,生猪年出栏一般不超过3000头,种禽年存栏一般不超过500羽,商品禽年出栏一般不超过5000羽。五、养殖规范第八条要促使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技

6、术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科学饲养,提高畜禽养殖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佩带免疫标识;严禁使用餐饮下脚饲喂畜禽,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第九条加强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均实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市环保局对本市畜禽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各畜禽场在污染防治上必须做到:坚持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釆取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自动饮水等措施,减少污染物产出。首推对污水和粪便处理实行种养结合的方法,经无害化处理后还

7、田利用。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和粪便的畜禽养殖场,釆取生物发酵的方法浓缩制成商品有机肥料,或进行沼气发酵,避免二次污染。畜禽粪便和污水必须先进行环保处理,处理后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农田或其他环境中。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应当美化环境,改善场容场貌,利用空置地带种树种草。新、改、扩、迁建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必须按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设。六、审批程序第^一条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及村镇规划要求,按照规定进行环

8、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通过镇农技部门向市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专家对建设方案、卫生防疫和环保措施进行可行性评估,经市农业、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由市农业、环保、国土、建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清理和整改,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关证书。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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