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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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盐办[2007141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农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指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农民为主体口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

2、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三)坚持区域性。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或儿个村,最多不超过一个乡镇范围。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同一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分社或分部。(四)坚持社员制。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不特定对

3、象吸纳和投放资金。(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丁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安全稳健运行。(六)坚持规模适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根据木社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并报县(市、区)及市主管部门备案。(七)实行盈余返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第四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

4、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从事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第八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

5、、日常监管、扶持和服务。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九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十条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具体条件按照盐办[2007]41号文件)。(三)有符合要求数目的农民社员。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四)有符合木办法要求的基础股金。在乡(镇)设立的,基础股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基础股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基础股金应为实缴股金[由

6、县(市、区)委农办验资]。(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要按盐办[2007141号文件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备案程序。试点单位(筹建小组)向所在乡镇政府、县(市、区)委农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盐办[200714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县(市、区)委农办对其资料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征得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

7、委农办备案;县(市、区)委农办依据市委农办盖章的《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中请备案表》,下发同意筹建试点批复,试点单位凭批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试点活动。第十二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筹建,应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1)发起人有关情况;(四)发起人协议书;(五)章程(草案);(六)主要管理制度;(七)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合法、规范经营承诺书;(八)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8、设施等相关资料;(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总则;(―)业务范围;(三)社员;(四)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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