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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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成立后,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从互助组逐步发展成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经济产生了严重破坏。家庭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家庭自主经营的基础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固有的农民土地产权残缺现象,导致农业生产在经历短期快速增长之后逐渐放缓。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关键是确权和完善土地要素市场。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农

2、村土地制度长期维持着土地私有制的基本形态,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极其分散的租佃关系并存的格局。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力,造成旧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停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不仅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而且顺应土地改革、社会主义过渡、人民公社、改革开放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客观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创新。历史经验表明,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动因和前导[1]o时至今天,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社会

3、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系统梳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反思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一、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其实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所有制的革命,肇始于大革命时期,并在各根据地和老解放区的土改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和成熟。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及时把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以充分顺应广大农民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迫切需要。1947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6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各新老解放区掀起了广泛的土

4、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冬,除疆、藏、台等地区外,全国基本完成了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摧毁,农民拥有了完整和独立的土地产权。土地改革促进了农民的经济和政治解放,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从而为获取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并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土地这一最基本生产资料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数量众多的租佃农民之间的对立关系,是中国农村延续千年的关键性矛盾。薛暮桥根据多省调查资料推算:地主占总人口数的3.5%,占有土地总数的45.8%;贫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了集中劳动和分工协作的优越性。以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

5、题的决议》和4956年1月毛泽东主编出版《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为标志,全国掀起了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土地及其附属的水利设施均转为集体所有,劳动力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均由生产队统一支配,生产队作为基层经营组织,取代了农民家庭的主体地位。高级社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大,至IJ1956年底,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都参加了高级社,4957年时全国平均每社有农户15&6户。至此,土地私有制被彻底废除,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形势险恶,加快军工、航天、石化等重工业发展迫在眉睫,政府选择和推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

6、经济发展战略,而当时经济落后,以农业为主,唯有通过聚集分散的农业剩余,才能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5]o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主要办法,是通过统购统销制度严格管制农产品贸易,此时,农民土地所有制同国家工业化之间产生了严重矛盾,全面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适应赶超战略的必然选择。合作化运动初期,党的政策基本符合当时农村实际情况,发挥了组织、团结和鼓励农民互帮互助的作用。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不仅为大规模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极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还为农业剩余通过价格“剪刀差”源源不断注入城市工业系统提供了组织保障。整体来看,加入互助组

7、的农民,仍然拥有完整统一的土地产权,仅在生产过程中相互合作;初级社中,农民不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集体所有权已经萌芽;高级社则不仅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而且所有权主体也上升到更高的集体层级,突破了初级社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农村社区界限[6]o政府主导的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逐步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损害了农民利益,并且制度变迁的过程非常短暂,未充分兼顾此前全国各地合作化程度方面的巨大差异,因而缺乏稳定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存在的急于求成、形式简单划一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三、人民公社时期从1957年冬到1958年

8、春,农村出现了打破社界、乡界、县界乃至省界无偿调拨劳力、财力建设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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