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保密范围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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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保密范围制度的变迁  当前舆论对保密范围的诟病,部分原因是学术界对保密范围制度本身研究不足,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保密范围制度变迁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前言  保密范围是中国现行保密法规定的一项主要法律制度,指国家对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及其密级作出的具体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保密范围包括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前者由保密法直接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后者又称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内容相对具体,操作性较强。  本文所说的保密范围指的

2、是后者。在实践中,保密范围不但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固守的底线,在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保密范围几乎一直被舆论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拦路虎,特别是其范围过宽、内容陈旧等问题,更是饱受批评。  这些批评大体上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未能切中肯綮,甚至误读。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依据保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历史、制度和现实结合的角度,对保密范围的概念、性质、特点与作用、保密范围的历史发展、新中国保密范围的现状与问题进行考察,并就改进保密范围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

3、有助于保密范围与保密法制的研究与进步。  一、保密范围的特点与作用  与其他保密规定相比,保密范围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复杂性。首先,主体广泛,根据保密法规定,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机关均有保密范围制定权。实践中保密范围制定机关遍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主要行业主管部门。  其次,内容庞杂,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所有行业和领域,外交、海洋、测绘等保密范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即使专门保密工作者也未必熟悉和掌握所有保密范围。因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范围制定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统一标准,确保各行业领域的保密范围

4、在秘密事项和密级的认定上不致畸轻畸重甚至互相冲突。二是可操作性。保密范围是开展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必须注意可操作性,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概括准确、表述清楚,以便定密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将国家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当然,这一特点是相对的,保密范围作为指导性文件,不能满足于涉密业务的简单罗列,必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该行业、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归纳提炼,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逻辑性。三是时效性。保密范围的内容要紧跟时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事项,要作出调整;对原来保密事项范围中

5、没有的事项,应当予以补充;对需要继续保密,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关联性发生变化的,要对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调整。  美国总统令《国家安全信息保密》明确要求《定密指南》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我国现行保密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四是秘密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政府公报或者公共媒体上发布。但保密范围规定的是某一方面业务工作中的

6、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其内容可能涉及到具体的国家秘密或者敏感事项,需要限制知悉范围,不得把具体范围公布于众。现行保密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所谓有关范围,由制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一般不对外主动公开。因而保密范围具有一定的秘密性。  从保密工作实践来看,保密范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密工作的前提。现行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原则规定了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领域和密级划分。但是,仅依据这些原则规定是无法定密的,还需要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定密依据。保密范围规定了这

7、些领域或行业内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直接法律依据。如我国高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被写入教育工作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就具备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资格,经过法定程序,即成为国家秘密,受保密法律保护。反之,没有列入保密范围的事项或者已经删除的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二是开展保密工作的基础。如,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工作、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确认工作、密级鉴定、涉密工程确认工作以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都需要从相关的保密范围中寻找依据。可以说,保密范围不但是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

8、作的源头,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保密范围古已有之  当前舆论对保密范围的诟病,部分原因是学术界对保密范围制度本身研究不足。比如保密范围的起源,学术界几乎没有认真进行探讨,或者简单将其归结为对国外保密范围制度的移植,而且属于不成功的移植。这些观点其实都有待商榷。  据法制史学者研究,保密范围古已有之。《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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