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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2
《监理人员请(休)假制度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监理人员请(休)假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监理人员管理,提高工作责任心,确保延安新区(北区)一期场地平整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根据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新区(北区)一期场地平整工程所有监理人员。第三条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确因需要请(休)假,请(休)假人员须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并履行以下程序报批,口头请(休)假无效。第二章监理人员请(休)假程序第四条正、副总监及总监代表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报监理科审批;请假超过三天,须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条交监理科备查,请(休)假到期后应向监理科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2、。第五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请(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向总监或总监代表请假;请假超过三天,须报监理科审批,批准后请假条交监理科备查,请(休)假到期后应向监理科报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第六条监理员请(休)假,七天以内(含七天),须向总监或总监代表请假;请假超过七天,须报监理科审批。第七条以上请(休)假人员在请(休)假前,须将本人所管工作移交其他人员,不得因请(休)假影响正常工作。第八条监理人员请(休)假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相应费用。第三章处罚第九条(1)正、副总监及总监代表,未经批假擅离岗位者,每人每天按1000元处罚。累计三次以上者,清退出
3、场。(2)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假擅离岗位者,每人每天按500元处罚。累计三次以上者,清退出场。(3)监理员未经批假擅离岗位者,每人每天按200元处罚。累计三次以上者,清退出场。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监理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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