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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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水重复利用设施包括循环用水系统、回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中水系统等。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

2、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节水监管机构)在市节水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水监管机构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3、本规定要求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采用《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使用和国家相关部门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第七条建设项目所采用的用水器具应当符合节水型用水器具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第八条非居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二级用水计量率不得低于9

4、0%。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仪表。第九条建设项目中的设施、设备以水为介质进行间接冷却的,其间接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配套建设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系统,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不得低于95%。第十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回用水系统或者串联用水系统等水重复利用设施;使用蒸汽锅炉的,应当配套建设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系统。其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取水定额标准。第十一条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等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中水系统,中水回用优先用于建筑冲厕。(一)建筑面积10万平

5、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校园、商住区和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且日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医院、公寓和办公楼(综合写字楼)等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核定项目规模。第十二条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系统。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的

6、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相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规定的有关要求。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和方案的专项内容。没有节水措施和方案专项内容或者节水措施和方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建筑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和方案的专项内容,没有节水措施和方案的专项内容或者节水措施和方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第十七条申请采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

7、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查,未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或者节水措施和方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申请。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按照本规定要求审查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水设施审查章节。大型或者复杂的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可以邀请节水监管机构参与审查。节水设施设计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

8、格或者不符合设计的材料、产品和设备。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并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节水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情况。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参与节水设施的验收。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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