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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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精品】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具例外罗曦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专门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出现,开始和贸易商人相分离;提单这种工具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承运人在冃的港只能向单证持有人放货,提单也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必不可少的凭证1。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止木提单后交付货物;航运界一项基木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Z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11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2。这意味着:(1)正木捉单持冇人对提单项下货物冇占有权,承运人必须将

2、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木捉单持有人。(2)正本提单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3)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货Z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3。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曲于航速捉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卜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冃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而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木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木捉单加担保交付货物。究竟无单放货的性质如何?无单放货又将发生何种法律后果?本文试图从无单放货的性质、责任归属以及例外等几个方面,对无单放货这

3、一焦点问题作初步探讨。一、无单放货的性质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木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屮资料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冇正本捉单的收货人。㈠关丁无单放货的性质冇很大争论,本文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竟合。一方而,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U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捉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另一•方而,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亨有的物权。对于卖方,其亨有货物所有权,若买方不付款赎单

4、,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对于质押银行,其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冇权对捉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木捉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屮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正如Donning大法官在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案中指岀:“航运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货物亨有权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如果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物交付予无权享有此票货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冇债权之责。”4㈡无单

5、放货是否属违法行为?冇人认为,将无单放货认泄为“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交付货物,仅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是一种保证责任,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海商法》第95条对于“和•约并入条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承租双方如在卸货港不一定凭正木提单交付的约定;如果将无正木提单交货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的担保应为无资料效,但这类担保在司法实践小却得到普遍认可,我国国内有关部门也曾制定了允许一•定情况下副本捉单加担保捉货的文件5。木文认为无单放货确属违法行为。首先,《海商法》笫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凭单

6、放货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第71条并未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即使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租约屮约定可不凭正木提单交货,也会因违反笫四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根本不适用于第95条“租约并入条款”的情况。其次,1983年下发的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国务院文件不仅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仅是起协调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对国内船舶及与此冇关的专业部门发挥协调作用,対国外当事人不能构成任何法律约束力),而11在实践中也容易产个许多消极作用(该文件的确为解决疏港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使无单提货现彖日趙严巫,常常出现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后,又出现了正本提单

7、持有人要求承运人交货,使承运人无所适从,常常发生纠纷,导致当事人的经济损失)6。至于无单放货属违法行为而无单放货保函却有效的“悖论”,在于无单放货保函并不是担保无单放货本身,而是担保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请求权的实现;无单放货保函担保的主债不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或侵权之债,而是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的债权关系。认为无单放货保函产生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无单放货行为,因而保函无效的观点,混淆了上述两种债的关系,混淆了债的效力(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之债权)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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