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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和责任清单地方志资料征集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地方志资料征集子项编码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F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
2、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FI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实施对象和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实施条件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
3、法》的规定,征集地方志资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凡有地方志编纂任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编辑出版(包括内部发行)的地情资料;2.各类志书、年鉴、旧志整理本于出版后3个月以内报送,有电子版本的同时报送;3.根据志书编纂征集资料包括行业(部门)主体资料、大事记、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音像资料、附录资料;4.其他地情资料文献。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无征集数量无数量限制。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责任事项1.征集计划制定责任: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分年度、分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2.告知责任
4、:告知地方志资料征集对象、方式、内容和标准。3.资料征集责任: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实地对地情资料进行搜集、采集。组织鉴定人员对征集的资料进行价值鉴定。4.移交保管责任:按规定将征集资料移交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管理。5.检查指导责任:对市、县及区直、屮直单位地情资料年报制度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6.监管责任:对征集的资料加强监督管理,做好登记统计。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地方志资料征集职责,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年度和资料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计划;2.对征集资料的规范性和价值未开展审核;3.未及时将征集资料依法归档造成损毁的;4.个人将征集资料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承办机构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通志工作处、市县志工作处、古籍整理处、地情信息处、年鉴处咨询及投咨询电话:0771-2529106,2529108,2529107,2529118,2519011诉电稿投诉电稿:0771-2529100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
6、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负责人3收受好处,对征集资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中1.严格执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按规定进行资料审核的,加强管理和培训;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通志工作处、市县志工作处、古籍整理处、地情信息处、年鉴处工作人员、负责人个人将征集资料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中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通志工作处、市县志工作处、古籍整理处、地情信息处、年鉴处工作人员、负责人对征集资料保管不善,造
7、成破坏低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地情信息处、年鉴处工作人员、负责人附件:地方志资料征集流程图附件:地方志资料征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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