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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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月4日出生,漢族,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0(201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W)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三、依法判決訴訟費

2、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註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XX年3月"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卜劉金龍,XX年3月“日。”(-)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巻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

3、12日。”XX年"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X(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瞭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

4、(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傢”,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1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

5、證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系存續的事實。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岀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於其與第(一L(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6、。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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