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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民事案件屡次开庭审理的成因与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案件屡次开庭审理的成因与对策开庭审理,是一审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案件)必经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中一个最基本的、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人民法院掌管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停止片面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关系,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经过开庭审理,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准绳,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接受人民群众监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保证正确处置及裁判的顺利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
2、以多少次数为宜,民诉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则。由于每个案件状况各异,复杂多样,因此一个案件是一次开庭结案,还是二次甚至数次开庭结案,应当从实践动身,因案而异,详细案件详细看待。但是,对凡是可以一次开庭结案的,应尽量作一次开庭结案处置,以最低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诉讼效益。从以后审讯实际中来看,有为数不少的案件不应该屡次开庭审理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致使案件审理周期长、超审限、积案多、效率低下。本文试对屡次开庭审理发生的缘由停止剖析并研讨其对策。一、屡次开庭审理的缘由1、民事案件屡次开庭审理的缘由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定缘由,又有客
3、观缘由和客观缘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要素构成。法律规则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需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合理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暂时提出逃避央求的;(三)需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许需求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2、法律赋于当事人的权益在开庭前没有行使的。依据民诉法规则,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坚持要求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要求变卦或许添加诉
4、讼央求,提出反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争辩或提供新的证据的;③必需共同停止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需求追加当事人的;④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以为有独立央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许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央求权,但案件处置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央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的。3、因证据问题而屡次开庭审理的。发现证据有问题,需求再次开庭的,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有限期举证。当事人庭前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庭审中由于证据缺乏,要求休庭补充证据;有的当事人采取“挤牙膏”式的方式,每次开庭都要求补充新的证
5、据;还有的当事人举证无重点,庭审中少量举证,提供多个证人线索和有关资料,使当庭无法质证。二是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原件,庭审时,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复印件有异议,要求与原件核对,而另一方当事人没带证据原件,需求重新开庭对原件停止核对和质证。三是疑心证据的真实性,且当庭无法判别,需作现场勘验或司法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需对勘验的状况和结果以及鉴定结论重新开庭质证才干认定。四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取集证据,需求由人民法院调查搜集,或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或许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自
6、己搜集的其他证据。4、因庭前预备缺乏而屡次开庭审理的。审理前的预备是民诉法规则的法定程序,但有的法官片面强调“直接开庭”、“一步到庭”,而无视庭前必要的预备而自觉开庭,主要表如今:①对诉讼文书的送达不契合法定要求的;②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手续能否完全或授权能否明白未停止审查的;③没有仔细审核诉讼资料,依当事人的央求没有调查搜集必要的证据,或许庭前可以调停处置而未停止调停的;④未能指点双方当事人依法停止诉讼,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的;⑤对本案的诉讼主体有无漏列、错列现象审查不细,未能及时要求当事人改换、追加诉讼主体,或许依职
7、权通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⑥合议庭成员不了解案情,不明白自己在庭审中的职责与分工的;⑦疑问、复杂案件未停止庭前听证,或许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交流、核对证据,核算帐目的;⑧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钱、质量、数量、结算方式、损害水平等分歧较大,需求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作出审计、估价.鉴定或现场勘验而未采取的;⑨争辩期未届满而一方当事人尚未提出争辩意见并且不情愿坚持书面争辩的状况下强行开庭的;⑩自觉将一切案件一概适用简易程序,使很多案件在审限内不能结案,后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而招致再次开庭的。5、法官驾驭庭审的才干偏低。
8、审讯实际中,由于法官受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驾驭庭审才干还较弱,尚未到达随心所欲的水平,出现不少两庭、甚至少庭审理才干结案的状况,主要表现有:一是审讯方式革新的力度不大,对革新没有压力和紧迫感,庭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回到老一套上去,习气于老规矩、老框框行事,开庭流于方式,走走过场;二是有的法官对案情不熟习,不研讨,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看法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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